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的指导意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包干工作

的指导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6]16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30 【实施日期】2016.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苏政办发〔2016〕16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在我省新一轮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中的责任,规范有序推进铁路项目建设,保证全省重大基础建设项目政策执行的平衡性和延续性,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4〕9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6〕8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6〕106号)以及《江苏省铁 1 / 3

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指导意见》(苏铁领办发〔2016〕1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

同意,现就做好我省2016年及以后新开工铁路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包干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铁路建设的决策部署,更好地适应铁路投融资改革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征地拆迁工作更好地服务于铁路建设,为全面推动我省新一轮铁路发展提供保障。 二、适用范围

征地拆迁包干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新开工建设的合资及以我省投资为主的铁路项目。

(一)征地拆迁包干范围。

1.永久用地(含失地农民保障、耕地占补平衡)、安置用地的报批及征收; 2.地面、地下房屋及建构筑物(含噪声敏感建筑物和铁路安全保护区影响)的征收(搬迁),安置用房的建设;

3.地面、地下各类管线、“三电”迁改及“三改”(改路、改河、改渠)涉及的用地费用;

4.压覆矿产资源、文物保护及地质灾害处理;

5.因建设造成的农田、水利设施、水系损坏及房屋损坏的修复或补偿(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补偿);

6.涉及安全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其他事项。

(二)不完全列入征拆包干范围的事项(具体根据项目情况由建设单位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时协商处理)。 2 / 3

1.综合开发用地暂不列入包干范围,由路地双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涉及既有铁路不动产的征拆工作,由铁路建设单位负责包干;

3.临时用地(施工单位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料场等大型临时设施用地及施工便道)租用和复垦、以及 “三改”涉及的改移工程费用、取弃土场的取土弃土和复垦等涉及的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包干;

4.地面、地下各类管线、“三电”涉及的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包干或由路地双方另行协商;

5.因国家、省级政策调整和铁路设计变更而引起的范围及费用调整,由路地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三、政策标准

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征地、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不得因实施包干模式而降低被征地拆迁权利人的补偿安置标准和水平,严格预防和杜绝发生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事件。具体补偿政策标准如下:

(一)征、用地补偿标准。

1.永久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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