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 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职改字〔1986〕第73号 1986年4月10日

经研究,同意?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请按照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委应参照此?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先在少数单位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展开。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中国社会科学院,以便在总结全国社会科学研究部门经验的基础上,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制订?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附件:

1.?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2.?关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

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科学事业,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科研工作的岗位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文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职务,是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任务的需要设臵的工作岗位。研究职务的结构比例,由院统一核定。各级职务有明确的职责、限额和任期。

第三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职务定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专心致志于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坚持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积极承担党和国家交给的各项科研任务,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五条 任职基本条件。 (一)研究实习员

获得硕士学位、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获得学士学位,经过1年以上试用考察,表明:

1.基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初步掌握必要的专业资料和进行科研工作基本方法。 3.掌握一门外语,能够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 (二)助理研究员

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4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担任研究实习员2年左右;获得研究生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已担任研究实习生2—3年,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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