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管理,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公共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是指由政府主办,以满足社区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目标,设置在街道、镇(乡)的多功能、综合性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它是基层群众文化工作的基础平台,也是社区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以下简称社区文化中心)的建设、使用、运行和管理。

第四条(运行管理原则)

社区文化中心的运行和管理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政府主导、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运行有效、惠及全民。 第五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影视局)是本市社区文化中心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社区文化中心的发展规划、建设标准、运行规范,组织对社区文化中心进行资质认证和评估,对社区文化中心实施监管。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县社区文化中心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条(基本任务)

社区文化中心应当为社区群众提供书报阅读、团队活动、教育培训、娱乐健身、影视放映、展览展示、网络信息等各类健康有益的公益文化服务,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科普、普法、思想道德教育和青少年校外活动。 第七条(布局规划)

社区文化中心的建设要根据区域特点合理布局。可以采取新建、改扩建和置换等多种途径,落实场地设施。设施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一个街道、镇(乡)至少应当设置1个社区文化中心。行政区域人口超过10万的街道、镇(乡),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1个社区文化分中心。

街道、镇(乡)要在居委、村设置综合文化活动室作为社区文化中心的延伸点,开展延伸服务。 第八条(使用面积要求)

社区文化中心的建筑面积不低于45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低于3500平方米。 社区人口相对较少、可建设用地不足的地区,社区文化中心的建筑面积不低于35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低于2500平方米;或者通过设置一个分中心达到规定的面积要求。

第九条(基本功能配置)

社区文化中心内应当根据其基本功能用途和社区居民的实际需要,设立社区学校、社区信息苑、社区图书馆、健身活动室、娱乐活动室、团队活动室、展览陈列室,和具备放映数码电影、举办文艺表演、开展联谊活动等条件的多功能厅。 社区文化中心内的活动场所应当一室多用,根据功能特点可以悬挂多种标牌,发挥资源共建共享的最大效用。

有条件的郊区街道、镇(乡)可增设用于电影放映和文艺演出的小型剧场。 第十条(设施使用规定)

社区文化中心运行单位应当开展与其功能、特点相适应的公益文化服务,不得企业化或变相企业化,不得以出租等形式改变其文化设施用途。

社区文化中心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所在街道、镇(乡)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坚持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时进行的原则。重新建设的一般不能小于原有规模。 第十一条(公共财政保障)

社区文化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区县和街道、镇(乡)财政预算。每年对社区文化中心运行经费的投入增幅应当不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

社区文化中心可以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社区文化中心的运行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采购等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主办单位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社区文化中心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具体负责社区文化中心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区文化工作管理委员会或者社区文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统筹社区文化中心的运行。 第十三条(运行方式)

社区文化中心的运行应当实行专业化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具有专业管理资质的单位运行社区文化中心,也可自行组建管理队伍运行社区文化中心。

受委托的专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社区文化中心管理规范和委托协议,运行社区文化中心,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开放时间)

社区文化中心应当每天向社区居民开放。每周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56小时。 第十五条(收费规定)

社区文化中心运行单位应当提供免费和低收费的公益文化服务项目。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市文广影视局会同市物价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经费使用)

社区文化中心的经费收入和支出应当独立核算。所有收入应当用于社区文化中心的维护、运行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服务项目公示)

社区文化中心运行单位应当公示其开放时间、服务项目及收费项目的价格标准,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人员资质)

社区文化中心运行单位的负责人及文艺、体育、图书、信息等岗位的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机构的培训,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符合岗位要求。岗位要求由市文广影视局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九条(文化资源提供)

本市建立市、区(县)两级社区文化资源配送系统,为社区文化中心提供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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