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考试批次《保险学原理》(结课作业)

201709考试批次 《保险学原理》结课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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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保险学原理》结课作业

注意:

本学期所布置的结课作业,请同学一律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学生必须预约才能在学生平台看见相关课程的“结课作业”按钮;

二、提交路径:个人平台首页--学习中的课程,点击该课程名称--点击“结课作业”--点击“浏览”按钮,选择要上传的文档后点击“提交作业”即可。 三、结课作业提交起止时间:2017年8月2日--9月11日。(届时平台自动关闭,逾期不予接收。)

四、提交的文档格式必须为word文档,截止日期前可多次提交,平台只保留最后一次提交的文档;

五、严格按照课程名称提交相应课程结课作业,提交错误的结课作业,按0分处理。 论述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0分,总分100分)

答题要求:请同学们按照题目要求详细全面的回答,答案至少应当包含所有的要点,在答题过程中涉及其他题目的,也应当详细的解释。答题字数每题不少于150字。

一、 试论述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原则。 二、 论述责任保险的作用。

三、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海上保险分为哪几类? 四、 试论述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五、 论述保险市场的主体有哪些。

六、 试论述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原则。

答; 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祛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代位求偿权最重耍的法律特征有两个:- 一是来源的法定性。即保险代位求偿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而改变;二是属性为债权的请求权。代位求偿权并非漏于债权,而只是债权的请求权,是保险人将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代替被保险任行使债权的清求权,这种债权的清求权并非是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而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七、 论述责任保险的作用。

答: 与一般的财产保险以有形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不同,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

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独到的作用有如下五个方面: 1.责任保险能够分散被保险人的意外风险,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能降低社会成本,分担政府责任。发生重特大煤矿事故、公众场合的火灾事故、重大食品中毒事故,不仅受害者及其家属长期被卷入责任事故的赔偿纠纷之中,政府有关部门也基本上是天天在进行责任事故调查、时时在为责任事故“埋单”。但是,如果通过责任保险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不仅可以使政府部门从繁杂的事故处理工作中得以解脱,大大减轻政府部门的压力,而且能达到降低社会诉讼成本的作用,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 3.有助于现行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

4.有利于民事责任制度的改进。责任保险的产生是以民事责任制度的存在为1竹提的,但责任保险的发展又对民事责任制度的改进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八、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海上保险分为哪几类?

答: 海上保险是以海洋特定范围的财产、利益、运费及其责任等作为承保标的的一种保险,简称水险。海上保险的标的包括船舶,运输货物、运费、保赔责任和石油开发等。海上保险主要分为:

1、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由海上运输工具承运各种物资的意外损失。

2、船舶保险,保障船只在航行、作业、停泊、修理期间遭遇意外灾害或事故造成的损失。 3、运费保险,保障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因为船舶发生意外事故引起预期运费收入的损失。 4、船东责任保险,又称船东的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筒称保赔责任,由保险人承船东的 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对船员与第三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船舶泄油污染海域后的清除责任以及油污引起的其他损害赔偿责任。

九、 试论述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答: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伤害、疾病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当寿命作为保险标的时,生存和死亡为保险事故,当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时,伤害和疾病是保险事故。人身保险的特征: 1.人身保险合同是收益性合同。

2.人身风险具有变动性、必然性和稳定性。 3.人身保险业务具有长期性。

4.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人身保险与储蓄的区别在于: 利益本质不同; 保险具有互助性; 保险储蓄具有强制性。

十、 论述保险市场的主体有哪些 答:一、原保险市场的买方

保险市场是保险这一种特殊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狭义的保险市场指保险的交换场所,广义的保险市场体现保险的交换关系。保险市场是金融市场的- “个分支。保险市场按照承保责任的次序可以分为原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原保险市场的买方1l括个人和企业。 二、原保险市场的卖方 (一) 政府保险人

政府保险人是由政府投资经营的保险业务结构,但不一定由政府机构直接经营,可以用法令规定某个团体为保险经营的主体,.这被称作间接国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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