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供开发养老项目的土地类型及相应开发途径的调研报告修改

1、企业自有用地(土地属性可以是办公、商业、工业、旅游、旅馆、医疗、教育等),主要途径为:与拥有土地的国企或企事业单位合作进行开发建设。在符合规划条件下,通过一定的拿地主体操作,协议出让获得土地。

2、由于需要搬迁遗留下来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旅游用地等,以前是协议出让而非招拍挂出让获得的用地。主要途径为:股权收购或合作开发。

3、现有的空闲的厂房、社区配套用房、商业、酒店、学校、医院、各类培训中心、活动中心、度假村、疗养院、招待所等,主要途径:收购股权或资产,对现有的设施进行改造,开发建设养老项目。优点是,只需要规划、民政等相关部门批准,不需要改变土地性质,不需要走国土局公开市场出让程序。缺点是:只能改造,不能拆除重建,如果重建,调整指标,国土部门走出让程序。

4、集体建设用地。主要途径: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开发养老项目,虽然我们并不能完全获得地上物的所有权,但可以通过合资合作的方式与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拥有地上物产权。优点:成本低廉,手续相对简单。缺点:目前只能执行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规模受到限制,具有一定风险。由于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流转即将在北京大兴试点,可以先在大兴选择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但需要确保合作的集体建设用地已经确权,四至清晰,并在集体经济组织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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