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
管理规定》的通知
篇一:建筑20062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 关于印发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建筑[2006] 22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我市项目代建企业,促进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的相关文件,制定了。现将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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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管理咨询的服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作为委托人,负责提供建设条件和外部环境,在项目建成后实施运营管理。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职责。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代建单位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综合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且从事过与工程项目管理相关的建设工程,有同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绩;
(二)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同类或相近项目的管理业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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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上一年度中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及工程业绩等达不到已有资质规定标准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代建单位,应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已完成的项目管理业绩等,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章 代建的委托
第七条 业主单位可以通过依法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政府投资项目选择代建单位,应当从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代建单位中,依法通过招标选择。
第八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与业主单位不得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四章 项目代建的实施
第九条 本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建设工程项目采用代建方式实施的,业主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依法签订,并在签定合同15日内,按照我市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分工,到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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