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解读

曾鸣:《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解读

从上一轮电改至今,经历了13个年头。随着社会主义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及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当今的社会环境,特别是电力工业的环境与13年前相比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此时推进电力体制改革至少有以下几方面优势:一是政策推动。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会议不仅制定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总任务,还明确了改革方向和改革重点,表明改革从“口号”走向实操。而电力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时推动电力体制改革,促使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正当其时;二是环境允许。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电力发展也不会像过去那样出现大幅度波动和规模性短缺的现象。这为改革创造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内外部环境条件;三是技术提升。随着交易平台、智能电网等技术平台的建设和完善,为电改提供了相对较好的技术支撑;四是社会诉求。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电力工业目前的体制机制已经无法完全满足市场需求,加上电力行业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使得改革的社会共识不断增加,社会各界对推进加快电力体制改革的诉求也越来越高。因此,选择这个时间重启电改,应该说是“大势所趋”。

通过对中发[2015]9号文,即《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解读,感觉新方案的总体思想还是符合预期的。《意见》中对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和国家战略方针,也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思路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文件精神,所提出的“建立健全电力行业‘有法可依、政企分开、主体规范、交易公平、价格合理、监管有效’的市场机制”的基本目标也契合实际需求。文件中对于改革的重点和基本路径可以概括为“三放开、三加强、一独立”,体制框架设计为“放开两头,管住中间”,跟预期基本相同。总体而言,本轮电改方案是比较务实的,综合考虑了改革需求和可操作性原则,相比于2002年的“5号文”,更具有现实意义。

当然,《意见》只是一个纲领性和指导性文件,真正落实《意见》内容、深化体制改革、实现改革目标,还需要各方面的政策法规、操作文件来配套。3月20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业内视其为第一个配套文件。第一个配套文件是有关促进清洁能源高效利用的,说明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同时也反映了以计划为基础逐步走向市场而不是一步迈向市场的基本路径是促进我国清洁能源发展的合理路径。此外,这个配套措施也符合我们一贯强调的节能减排、提高用电效率、促进集中式和分布式清洁能源发电等观点。因此,目前来看从指导层面的新方案到操作层面的配套措施,都比较契合我们的预期。

此外,《意见》秉承五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安全可靠;二是坚持市场化改革;三是坚持保障民生;四是坚持节能减排;五是坚持科学监管。

首先,我们认为,电力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应当是:在安全经济地满足全社会用电需求的情况下,同时做到节能减排。并且,若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的可靠供应得不到保障,一切改革措施终将无法实现。因此,将安全可靠作为首要基本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市场化仍然是电力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和实现电改目的的手段之一,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发挥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市场机制在资源优化配置当中的决定性作用,但是市场机制的作用在电力经济和系统运行中的作用范畴和具体体现形式是什么,不能教条地形而上学地理解,要科学地理性地分析论证。

第三,电力行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行业,因此需要坚持保障民生,结合我国国情和电力行业发展现状,妥善处理交叉补贴问题、完善价格机制等,把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核心任务。

第四,能源革命的核心价值诉求是绿色低碳,节能优先,加快形成能源节约型社会。因此,电改需要从实施国家战略全局出发,积极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能效管理等,坚持节能减排,从而逐步实现习主席提出的关于“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坚决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加快形成能源节约型社会”的能源革命目标。

最后,强化政府的科学监管是电力体制改革成功实施的保障,因此改革路程中,我们需不断完善电力监管机构、措施和手段,改进政府监管方法,提高对技术、安全、交易、运行等的科学监管水平。总之,五项基本原则是一切电改措施的根本,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或否定任何一项,否则电力体制改革将难以顺利进行。在电改方案的具体落实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各项原则,各项原则之间应该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同时不能照搬发达国家的理论和模式,应立足于中国电力体制的历史、现状,统筹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资源与环境状况。

(一)有序推进电价改革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核心和先决条件

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理顺价格形成机制,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发、售电价,形成完整的电价传导机制,让电价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将从根本上还原价格机制在电力市场中的作用;此外,独立的输配电价也将明确电网企业的投资收益,保障电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输电网和配电网的协调发展;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发、售电价,也将驱动市场主体进行理性决策,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

(1)单独核定输配电价

《意见》指出,输配电价将逐步过渡到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分电压等级核定。这将使电网企业摆脱了现行购销差价形成输配电收入的不确定性,更加专注电网资产运营和提高输配电服务水平。同时,有利于激励电网企业降本增效,保障电网企业在回收合理成本的同时获得合理收益,促进电网的良性发展。按成本加收益方式对电网输配电业务实行独立定价,监管电网企业的输配电总收入,这是政府加强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重要举措和有益探索。

输配电价是电力产品价值链的中间环节,不仅关系到电网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电价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此次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按国际通行的核价方法监管电网企业收入,标志着我国对电网企业监管方式的转变,完全符合习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所提出的“转变政府对能源的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能源法治体系”要求,对于推动能源体制革命、还原能源商品属性具有积极意义。 (2)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

关于市场化电价机制的形成,应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供电计划,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鼓励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把输配电价与发电、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鼓励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开展电力交易,采用供需双方直接见面的双边交易合约交易模式,通过自愿协商确定电价,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

(3)妥善处理电价交叉补贴

《意见》中指出,要妥善处理电价交叉补贴。过渡期间,由电网企业申报现有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数额,通过输配电价回收。我们认为,这个思路还是符合我国实际的,交叉补贴机制的改革应循序渐进,不可一蹴而就。在我国现有国情下,短期内完全取消交叉补贴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在改革交叉补贴机制的过程中应秉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充分考虑各地区工商业用户和居民的电价承受能力,在维持现有销售电价水平的基础上,以明补代替暗补、少补代替多补,逐渐提高居民电价、适当降低工业用户电价,逐步减少销售电价中交叉补贴。

另外,交叉补贴机制改革应考虑民生。普通群众最关心的是电价的上涨会“增加百姓负担”。因此,在交叉补贴改革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电价的波动对居民的影响。我们之前也做过相关研究,以我国某省为例进行测算,分析取消交叉补贴对GDP及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影响。我们认为,对居民电价的调整可以考虑通过生命线电价的方式实现,具体而言,就是规定居民用户每人每月用电量在一定标准以下时,仍按现行的优惠电价予以收费,超出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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