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与公共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封闭空间燃气安装使用有关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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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与公共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封

闭空间燃气安装使用有关技术规定

为有效防止和控制商业与公共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封闭空间燃气泄漏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GB 50016—2006)、《城镇燃气技术规》(GB 50494-2009)、《城镇燃气设计规》(GB 50028—2006)、《锅炉房设计规》(GB 50041—2008)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的有关规定,现就商业与公共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封闭空间燃气的安装与安全使用,作出如下技术要求和规定。

一、用气设施安装

设置在商业与公共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封闭空间的燃气设施(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瓶组、液化天然气瓶组除外),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晋级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

2.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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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气房间应设置具有信息上传功能的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烟气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器;

4.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一下要求:

(1)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2)正常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吸取时,应满足燃气所需的空气量;

(3)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二、燃气管道设施安装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净高不宜小于2.2m。

2.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3.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4.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隔开。

5.应按规设置燃气监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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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燃气管道应符合规要求。

7.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8.地下室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9.液化石油气管道和烹调用液化石油气燃烧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10.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以及竖井、住宅汽车库(不使用燃气,并能设置钢套管的除外)的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材、管件及阀门、阀件的公称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进行设计;

(2)管道宜采用钢号为10、20的无缝钢管或具有同等及同等以上性能的其他金属管材;

(3)除阀门、仪表等部位和采用加厚管的低压管道外,均应烽接和法兰连接;应尽量减少焊缝数量,钢管道的固定焊口应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活动焊口应进行10%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不得低于现行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GB 50236-98中的Ⅲ级;其他金属管材的焊接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1.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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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安全措施

1.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房间的要求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GB 50028—2006)的规定,安装天然气管道的地下室的净高不宜小于2.2m,要求使用天然气的房间应与间、配电间、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等用非燃烧体实体墙隔开。固定照明设备选用防爆型。燃气锅炉房和燃气直燃机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的房间及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2. 选用优质的燃气管材和设备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GB 50028—2006)的规定,在地下室安装天然气管道常选用钢号为10号、20号的无缝钢管,无缝钢管管材质量应符合现行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1999)的规定,其管件应符合《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 12459—2005)的规定。燃气阀门、锅炉燃烧器等燃气设备、附件,应选用通过质量认证的产品,燃烧器应具有多种安全保护及自动控制功能,杜绝用气设备泄漏。

3.燃气管道的焊接质量

地下室安装燃气管道的焊接质量是燃气管道安装质量的重要控制点,它是确保地下室能否安全使用天然气的关键环节之一。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GB 50028—2006)和 《锅炉房设计规》(GB 50041—2008)的规定,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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