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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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对计划生育相关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机制,调动更多的社会力量,帮助计划生育相关困难群众解决生产、生活、生育上的实际困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稳定低生育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建立**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并就公益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制定如下办法。

第二条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由**市人民政府面向**市域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筹集。

户籍在**市且执行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及其家属发生特别困难时可以依照本办法享受资助。 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的筹集

第三条 市政府在XX年计生事业经费投入中追加20万元作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的垫底资金,以后根据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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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予以专项补充,每年不少于10万元。

第四条 市人口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在事业经费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充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每年不少于5万元。

第五条 提倡并鼓励社会各界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提供捐助,共同帮扶计划生育相关的特别困难群众。 第六条 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募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的名义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强行收费。 严禁在审批照顾生育、办理计划生育证件等行政过程中要求当事人自愿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提供捐助。 第三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的管理

第七条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预算管理,单独核算。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由市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共同负责运营,量入为出,不得超支。

第八条 成立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成员由市计生、财政关部门相关负责同志组成。

第九条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帐户及收支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捐助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的使用

第十条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全部用于资助基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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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帮助计划生育相关困难群众解决生育、生活、生产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资助对象为计划生育相关困难群众,主要包括当年需要专项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未成年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且其父母不再生育的特别困难家庭、只生一个女孩且因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独生子女父母、因其他特殊情况而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前款所列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登记核实后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使用方式为定向补助。被补助单位为各县(市、区)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补助依据为当年该县(市、区)帮扶计划生育困难群众的实际支出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共同负责制定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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