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附件2:

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社会性收支

一、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农业企业社会性收支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农业企业社会性收支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社会性收支》(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农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因社会管理服务职能未移交当地政府而发生的社会性收支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执行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社会性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支付社会性支出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规费收入、事业收入、福利费转入、其他收入等。财政补助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预算拨入的用于企业社会性支出的款项。

规费收入,是指企业承担社会管理服务职能按规定收取的用于企业社会性支出的款项。

事业收入,是指企业从事事业活动取得的用于企业社会性支出的款项。

福利费转入,是指企业从提取的福利费中结转用于企业社会性支出的款项。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四项以外的其他用于社会性支出的款项,如无偿调入社会性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和社会性固定资产清理净收入等。

(四)本办法所称社会性支出,是指企业承担社会管理服务职能而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公检法司、武装民兵训练、中小学教育、公共卫生防疫等各项支出。

(五)社会性收入与社会性支出的差额,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六)本办法所称社会性固定资产,是指企业明确用于承担社会管理服务职能的固定资产。

(七)社会性固定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确定。初始确认后发生的后续支出,均应在发生当期确认为社会性支出,不计入社会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八)企业应当在社会性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其初始入账价值一次性确认为当期社会性支出,并增加社会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因调出、出售、报废、毁损、盘亏等原因而减少社会性固定资产时,应同时冲销社会性固定资产和社会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减少社会性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或取得的收入,分别确认为当期社会性支出或社会性收入。

二、补充会计科目和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基础上,增设以下一级科目,并对其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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