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2-2008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 18582-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本标准与GB 18582-2001相比主要技术差异:
——范围中增加了水性墙面腻子,并对其规定了有害物质限量值;
——水性墙面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限量值大幅度降低,表示方法改为产品中除水后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 ——游离甲醛计量单位改变,其限量值更加严格; ——增加了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总和控制项目;
——增加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定义,测试方法由总挥发物扣除水分改为用气相色谱分析技术分离被测样品中各种挥发性
有机化合物并定性鉴定和定量分析;
——修改完善了游离甲醛和可溶性重金属的测试方法;
——建立了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总和的测试方法,并将其与测试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方法相结合。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常州涂料化工研究院(国家涂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上海市涂料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涂料工业协会、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广东嘉宝莉化工有限公司、卜内门太古漆油(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中南建筑材料公司、广东美涂士化工有限公司、莆田市三江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中华制漆(深圳)有限公司、南宝树脂(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大象东亚制漆有限公司、罗门哈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油漆有限公司、南京天祥涂料有限公司、常州光辉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大宝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富臣化工有限公司、广东巴德士化工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俊智、赵玲、冯世芳、黄宁、于滨、尹建武、张卫群、曹海华、黄添源、杨勇、龚万森、段质美、寇辉、王代民、熊荣、王大期、李锋、彭冬华、凌萍、姜亚琴、杨少武、杨卫疆、姜方群、徐凯斌、刘琳、黄建华、叶荣森、方学平。
本标准2001年12月10日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委托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水性墙面涂料(包括面漆和底漆)和水性墙面腻子中对人体有害物质容许限量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涂装安全及防护。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室内装饰装修用水性墙面涂料和水性墙面腻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01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1250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3186-200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 取样(ISO 15528:2000,IDT) GB/T 6682 分析试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 6682-1992,neq ISO 3696:1987) GB/T 6750 色漆和清漆 密度的测定(GB/T 6750-1986,eqv ISO 2811:1974) GB/T 9750 涂料产品包装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101.3kPa标准压力下,任何初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
3.2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content 按规定的测试方法测试产品所得到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
注1:墙面涂料为产品扣除水分后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以克每升(g/L)表示。 注2:墙面腻子为产品不扣除水分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以克每千克(g/kg)表示。 4 要求
产品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
限 量 值 项 目 水性墙面涂料a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VOC)≤ 苯、甲苯、乙苯、二甲苯总和/ (mg/kg )≤ 游离甲醛/(mg/kg)≤ 铅Pb 可溶性重金属/(mg/kg)≤ 镉Cd 铬Cr 汞Hg 120(g/L) 300 100 90 75 60 60 水性墙面腻子b 15(g/kg) a 涂料产品所有项目均不考虑稀释配比。 b 膏状腻子所有项目均不考虑稀释配比;粉状腻子除可溶性重金属项目直接测试粉体外,其余三项是指按产品规定的配比将粉体与水或胶粘剂等其它液体混合后测试。如配比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水用量最小、胶粘剂等其它液体用量最大的配比混合后测试。 5 试验方法 5.1 取样
产品取样应按GB/T 3186-2006的规定进行。 5.2 试验方法
5.2.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VOC)的测试按本标准中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进行,涂料产品测试结果的计算按附录A中A.7.2进行。腻子产品测试结果的计算按附录A中A.7.1进行。
注:所有腻子样品不做水分含量和密度的测试。
5.2.2 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总和的测试按本标准中附录A的规定进行。测试结果的计算按附录A中A.7.3进行。 5.2.3 游离甲醛的测试按本标准中附录C的规定进行。
5.2.4 可溶性重金属(铅、镉、铬和汞)的测试按本标准中附录D的规定进行。粉状腻子直接用粉体测试。 6 检验规则
6.1 本标准所列的全部要求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6.1.1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6.1.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随时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最初定型时; ——产品异地生产时;
——生产配方、工艺及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停产三个月后又恢复生产时。 6.2 检验结果的判定
6.2.1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 1250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 6.2.2 粉状腻子报出检验结果时应同时注明配制比例。
6.2.3所有项目的检验结果均达到本标准的要求时,产品为符合本标准要求。 7 包装标志
产品包装标志除应符合GB/T 9750的规定外,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可在包装标志上明示。 8 涂装安全及防护
8.1 涂装时应保证室内通风良好。
8.2 涂装时施工人员应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 8.3 涂装完成后继续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附录A.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及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总和含量的测试—气相色谱法 A.1 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水性墙面涂料和水性墙面腻子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及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总和含量的测试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VOC含量的质量分数大于等于0.1%、且小于等于15%的涂料及其原料的测试。 A.2 原理
试样经稀释后,通过气相色谱分析技术使样品中各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分离,定性鉴定被测化合物后,用内标法测试其含量。
A.3 材料和试剂
A.3.1载气:氮气,纯度≥99.995%; A.3.2燃气:氢气,纯度≥99.995%; A.3.3助燃气:空气;
A 3.4辅助气体(隔垫吹扫和尾吹气):与载气具有相同性质的氮气;
A.3.5内标物:试样中不存在的化合物,且该化合物能够与色谱图上其他成分完全分离。纯度的质量分数至少为99%,或已知纯度。例如:异丁醇、乙二醇单丁醚、乙二醇二甲醚、二乙二醇二甲醚等。
A.3.6校准化合物
本标准中校准化合物包括甲醇、乙醇、正丙醇、异丙醇、正丁醇、异丁醇、苯、甲苯、乙苯、二甲苯、三乙胺、二甲基乙醇胺、2-氨基-2-甲基-1-丙醇、乙二醇、1,2-丙二醇、1,3-丙二醇、二乙二醇、乙二醇单丁醚、二乙二醇单丁醚、二乙二醇乙醚醋酸酯、二乙二醇丁醚醋酸酯、2,2,4-三甲基-1,3-戊二醇。纯度的质量分数至少为99%,或已知纯度。
A.3.7稀释溶剂:用于稀释试样的有机溶剂,不含有任何干扰测试的物质。纯度的质量分数至少为99%,或已知纯度。例如:乙腈、甲醇或四氢呋喃等溶剂。
A.3.8 标记物:用于按VOC定义区分VOC组分与非VOC组分的化合物。本标准中为己二酸二乙酯(沸点251℃)。 A.4 仪器设备
A.4.1 气相色谱仪,具有以下配置:
A.4.1.1 分流装置的进样口,并且汽化室内衬可更换; A.4.1.2 程序升温控制器; A.4.1.3 检测器
可以使用下列三种检测器中的任意一种: A.4.1.3.1 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
A.4.1.3.2 已校准并调谐的质谱仪或其他质量选择检测器; A.4.1.3.3 已校准的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FT-IR光谱仪)。
注:如果选用A. 4.1.3.2或A. 4.1.3.3检测器对分离出的组分进行定性鉴定,仪器应与气相色谱仪相连并根据仪器制造商的相关说明进行操作。
A.4.1.4 色谱柱:聚二甲基硅氧烷毛细管柱或6%腈丙苯基/94%聚二甲基硅氧烷毛细管柱、聚乙二醇毛细管柱; A.4.2 进样器:微量注射器,10μl;
A.4.3 配样瓶:约20ml的玻璃瓶,具有可密封的瓶盖; A.4.4 天平:精度0.1mg。 A.5 气相色谱测试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