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民航业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终稿)(912修订)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与内容,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215号)、《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8号)等相关法规、规章及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从事民航专业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实施对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行为,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是指根据国家及民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进行检查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细则所称的民航专业工程是指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和中国民用航空局根据职责分工,在民航建设工程中确定由民航局负责监督的工程。具体工程范围为:

(一)机场场道工程

1、飞行区土石方(不含填海工程)、地基处理、基础、道面工程;

2、飞行区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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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飞行区服务车道、巡场路、围界(含监控系统)工程。 (二)民航空管工程

1、区域管制中心、终端(进近)管制中心和塔台建设工程(工艺设备);

2、通信(包括地空通信和地地通信)工程、导航(包括地基导航和星基导航)工程、监视(包括雷达和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工程;

3、航空气象(包括观测系统、卫星云图接收系统等)工程; 4、航行情报工程。 (三)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1、机场助航灯光及其监控系统工程; 2、飞行区标记牌和标志工程; 3、助航灯光变电站和飞行区供电工程; 4、泊位引导系统及目视助航辅助设施工程。

(四)航站楼、货运站的工艺流程及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工程 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包括:信息集成系统、航班信息显示系统、离港控制系统、泊位引导系统、安检信息管理系统、标识引导系统、行李处理系统、安全检查系统、值机引导系统、登机门显示系统、旅客问讯系统、网络交换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安全防范系统、主时钟系统、内部通讯系统、呼叫中心(含电话自动问讯系统),以及飞行区内各类专业弱电系统。

(五)航空供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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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空加油站、机坪输油管线系统工程; 2、机场油库、中转油库工程(不含土建工程);

3、场外输油管线工程、卸油站工程(不含码头水工工程和铁路专用线工程);

4、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工程。

第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受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质量监督机构接受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期从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正式受理开始,至工程通过行业验收。

第二章 主要工作内容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受理手续;

(二)对民航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报告进行备案管理; (三)组织工程施工阶段质量监督检查;

(四)对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五)根据民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工程质量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提交调查报告;

(六)向负责民航专业工程行业验收的民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七)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档案与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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