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旅客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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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航空特殊旅客运输规定

1.1 特殊旅客运输原则

1.1.1 相关定义

1) 残疾旅客,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

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加社会活动,具体表现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2) 身体或精神损伤:影响下列一个或多个身体系统的任何生理 障碍或症状、外形缺陷或身体残缺。神经系统(与神经有关 的系统)、肌肉骨骼系统(肌肉与骨骼)、特殊感觉器官(视 觉、听觉、触觉、味觉、嗅觉器官)、呼吸系统(包括发音 器官、呼吸)、心血管系统(心脏和血管)、生殖系统、消化 系统(分解食物)、泌尿生殖系统(生殖与泌尿器官)、血液 淋巴系统、皮肤、内分泌系统,或任何精神或心理障碍,例 如智障、器质性脑综合症、情绪或精神疾病以及特定学习障

碍。

(1) 身体或精神损伤包括但不限于矫形、视力、发音和听力损伤 等疾病和症状;脑瘫、癫痫、肌肉萎缩、多发性硬化、癌症、

心脏病、糖尿病、智障、情绪疾病、药物依赖和酗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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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智障特征是精神或智力测试的得分远远低于平均分数,且日 常生活如交流、自理和参与社会环境和学校的活动的能力有

限。智力障碍有时也被称为认知障碍或智障。器质性脑综合 症——泛指导致智力下降的身体疾病。情绪性精神疾病,例

如忧郁、焦虑;特定学习障碍,例如阅读障碍。

3) 主要生活能力是指诸如自理(例如清洁、着装、饮食)、动手 活动、行走、视、听、说话、呼吸、学习和工作等功能。 4) 有损伤记录是指有精神或身体损伤历史或误归为有此类损伤 并实际限制其一项或多项生活能力。 5) 被认为有损伤是指①拥有的身体或精神损伤不会限制其主要 生活能力,但航空承运人却认为构成限制;②拥有的身体或精 神损伤仅被其他人视为实际限制主要生活能力;或③没有此定 义中说明的损伤,但航空承运人却认为有损伤。损伤不是永久 性的,如肢体残缺或视力受损。障碍也可以是暂时性的,如腿 部骨折。 6) 残疾旅客团体:是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 人以上(含10 人), 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旅客。 7)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旅客:是指购买或持有有效客票,为乘坐 客票所列航班到达机场,利用承运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 理人提供的设施和服务,符合适用于所有旅客的、合理的、无

歧视运输合同要求的残疾旅客。

8) 直接威胁——对他人健康或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且无法通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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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政策、惯例或程序或通过提供辅助器材或服务来消除危险。 9) 医疗证明:是指由医院出具的、说明该残疾人在航空旅行中不

需要额外医疗协助能安全完成其旅行的书面证明。 10) 传染性疾病——可在人与人之间传播的疾病。

11) 合理怀疑——推理或合理判断下的不确定性。例如:乘客呼吸

困难或剧痛,需要进一步医疗检查。 12) 特殊医疗救助:承运人工作人员受过培训,为飞机上发生意外 医疗事件的旅客提供“意外”急救和先遣急救员救生程序,但障碍旅客所需常规医疗救助和程序需要由专业医疗人员提供。 13) WCHC(WHEELCHAIR—C FOR CABIN SEAT)轮椅:用以到达或 者离开客舱座位。即旅客自己完全不能行动,需要一定的工 具帮助其从候机室到达或者离开飞机,上下客梯和到达或者 离开客舱座位(此类使用轮椅旅客被视为无自理能力使用轮 椅旅客,运输受到严格限制)。 14) WCHS(WHEELCHAIR—S FOR STEP)轮椅:用以上下客梯。即 旅客可以自己走到或者离开客舱座位,需要一定的工具帮助 他上下客梯和从候机室到达或者离开飞机(此类使用轮椅旅 客被视为有半自理能力使用轮椅旅客)。

15) WCHR(WHEELCHAIR—R FOR RAMP)轮椅:用以通过停机坪。

旅客可以自己走到或者离开客舱座位和上下客梯,仅需一定 的工具,帮助他从候机室到达或者离开飞机(此类使用轮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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