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诉法精华考点汇总整理

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知识点归纳笔记

一、基本理论

1.刑诉法是程序法,是静态的宪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2.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公正是核心价值。 3.三个秩序: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本身有序,严格按程序办事。

4.刑诉构造:古代弹劾、纠问,现代当事人、职权、混合式,我国理想的是法官居中,控辩对抗的三角“控辩式”构造。

5.刑诉法的基本原则一定要贯穿刑事诉讼始终,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审终审、公开审判、陪审制度是贯穿性的例外)

6.检察院的监督权是“建议权”,少有“决定权”。 7.司法独立是对内“去行政化”,对外独立于行政机关。

8.我国法院专属定罪权是吸收“无罪推定”的精神,不承认“无罪推定”反对“有罪推定” 9.刑诉法15条(法定不起诉):显时特告死,特殊:a.公安案件,检察院发现犯罪人没有犯罪事实,应当不起诉;发现不是这个人干的,退回并建议重新侦查;b.自侦案件,符合前述情形的,退回自侦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二、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1.公、检、法是专门机关,侦查机关可以设立鉴定机构。 2.有专门知识的人、见证人、近亲属不是法定的诉讼参与人。

3.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五类人:a.被害、法代、近亲b.自诉人、法定代理人c.附带民诉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d.财产没收程序中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e.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被申请人,被告人

4.单位当被告人时,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可以据传到庭,人找不到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

5.单位犯罪:被告死,直接负责,继续审理;被告变,被告列原,罚金限新。 6.刑诉中当事人不能自行委托鉴定人,鉴定人只能是自然人,盖章+签名 7.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的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管 辖

1. 检察院管辖的案件:a贪污贿赂 b.渎职犯罪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报复陷害、破坏选举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2. 公检法管辖权竞合:

◆公安和检察院竞合:各管各的,主罪主侦。 ◆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竞合:

①公检竞合法:a.发现亲告罪,告知找法院;b.其他自诉案,可立案侦查,不起诉送法; ②法竞合公检:另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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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案处理(职权范围内可并):

①一人犯数罪②共同犯罪 ③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④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 四、回 避

1. 可以申请回避: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决定不服还可以申请复议) 2.我国只有有因回避,没有无因回避。庭审中申请公诉人回避,法院无权决定,休庭。 五、辩护与代理

1.有效辩护原则:辩护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不应当仅仅是形式上的,有效辩护可以体现于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法律援助辩护。

2.律师会见权:三证无障碍会见,仅限于侦查阶段,国安、恐怖、贿赂三类犯罪,律师会见经许可

3.核实证据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阶段不行,会见时不被监听。 4.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判断:a.50+情节恶劣 b.重大影响 c.重大利益 5.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权:a.律师可以向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 b.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的:①需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②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二、申请调查取证权:

a.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检察院代为调查取证(律师可以在场)b.辩护律师申请法院代为调查取证(律师可以在场):①辩护律师先调查取证失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法院应当审查必要性。②辩护律师直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应当审查必要性和是否不宜或不能由律师调取(同时符合两个条件)c.辩护人申请检、法调取未随案移送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①申请法院向检察院调取

6. 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人:盲聋哑精神病,无期死刑未成年。

第一次拒绝——应当准许——另行委托或另行提供法律援助——再次拒绝(不予准许) 7.应当听取律师意见:未成年、二审不开庭、审查起诉

8.法定情形告知无罪:不在场、不够大(不是未满18岁,是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正常 法定情形及时告知违法行为:危害国安、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人身安全 六、刑事证据

1.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法院可以依职权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可以申请出庭作证 能够作证的不一定是证人。强制出庭只能针对纯粹的证人。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在检方。 a.刑讯逼供等获取的供述 b.暴力威胁等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c.违反法定程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解释的物证和书证 d.检察院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处置:调查核实→纠正意见→构成犯罪,追究刑责 2

检察院排除后,要求侦查另行调取或自行调取。 法院依职权: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非法收集证据,应当进行法庭调查。 申请排除:一般在庭审前,庭审中发现的可在庭审中提出。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 法庭先审查后调查。可在申请后进行,也可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 询问人和讯问人没有签字的,可以补正、解释。被询问的人、被讯问人的人没有签字,证据一律作废。 3.证人保护:国恐黑毒四类犯罪,保护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他们的近亲属,公检法三机关都应当提供保护

4.其他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原物原件;传闻证据规则:传闻不得单独作为定案根据;意见证据规则:证人只能说事实,不能提出推断性意见和评论;关联性证据规则:所证明内容与案件事实具有相关性。 自白任意性规则: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七、强制措施 据传 1.传唤可口头,据传不行,据传具有强制性,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传唤、据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复杂最多不得超过24小时,两次据传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小时。 取保 1.适用条件:管制拘役附加刑,有期病孕无危险,期限届满未办结。

2.决定公、检、法,执行只公安,保证人、保证金不能同时用,保证人1-2,每个机关12月。 3.规定:A.应当:1.未经执行批准决定同意不得离市县;2.地址变动24小时报告执行机关;3.传讯到案;4.不得干扰作证,伪造串供。B.可以:5.不得进入特定场所;6.不得会见特定人员;7.不得从事特定活动;8.上交护照、驾驶证。 监居 1.符合逮捕条件+重病/孕乳/扶养/特需/期满;

2.本可取保,但无保证。公检法决定,公安执行。最长6个月 3.指定居所的可折抵刑期:2监居=1关押;1监居=1不关押。

4.原则应当在住所。可以指定居所:没有固定住处;国恐重贿,住处执行有碍侦查,上级侦批准。24小时内通知家属,无法通知除外。

5.指定居所监居每2个月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

6.规定:1.未经执行批准决定同意不得离处所;2.未经批准不得会见通信;3.传讯到案; 4.不得干扰作证,伪造串供;5.上交护照、驾驶证、身份证。 拘留 1.公安可以先行拘留:1.预备、实行、犯罪后即时被发觉 2.当场指认 3.身边、住处发现犯罪证据 4.自杀、逃跑、在逃 5.毁灭、伪造证据,串供 6.不说名字,身份不明 7.流多结 2.检察院可以先行拘留:自杀、逃跑、在逃、毁灭、伪造、串供

3.拘留后:讯问→送看→通知(无法通知或国、恐犯罪通知有碍侦查不通知)

4.拘留时间:公安37天(一般3天,特殊延长1-4天,流多结延长至30天,检察院批捕7天)

检察院自侦案件17天(一般14天,特殊延长1-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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