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供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供热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淄政办字[2014]37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05 【实施日期】2014.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供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4]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供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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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供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供热安全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冬季民用供热(以下简称“供热”)安全事故的应急与救援。 1.4 基本原则

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快速反应、以人为本、专业处置、协调配合、预防为主。 1.5 供热安全事故等级

根据供热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城镇供热系统发生的5万户以上居民供热连续停止72小时以上,严重影响供热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城镇供热系统发生的3万户以上居民供热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严重影响局部地区供热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2 / 3

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热系统发生的1万

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热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影响局部地区供热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城镇供热系统发生的1万户以下居民供热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影响区域供热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 2.1 预案的管理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实施及备案。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实施及备案。供热的经营企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当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2 指挥机构

2.2.1 设立淄博市供热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市供热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工作,对全市供热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统一指挥。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安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及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2.2.2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具体负责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宜。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2.2.3 指挥部下设8个专业组: (1)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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