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中各个阶段和解程序知识点总结归纳

各个阶段的和解程序 1,《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哪一个诉讼阶段和解,但根据第278条和第279条的规定,公、检、法机关均可以参与当事人和解并负有审查和解自愿性与合法性和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的职责的规定,可以推导出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于从立案到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程序既可以在一审程序中适用,也可以在二审程序中适用。。。 (1)、当事人达成和解是当事人和解程序的开端。 (2)、办案机关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3)、办案机关审查和解的自愿性与合法性 (4)、办案机关主持和解协议书 2,各个阶段的和解程序 (1)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不起诉处理建议或建议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2)审查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检察院有三种处理方法: 1对应当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对未成年人符合条件的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3)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达成和解协议的处理方式。 (A)、《解释》第499条规定:“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和解自愿、合法的,予以确认,无需重新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应当认定无效。和解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 (B)、《解释》第505条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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