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总部招标采购范围的,由总部做出处理决定并在公司系统内执行;属省公司招标采购范围的,由省公司做出处理决定在本省范围内执行,并报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总部可根据情况做出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第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2个月:
(一) 产品运行十年(含)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八级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系统事件,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 在公司产品质量抽检中主要技术参数不合格的; (三) 生产或试验装备存在缺陷,或超过检定周期仍然使用,对产品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或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质量体系文件、合同技术条件进行质量工艺控制的;
(四) 在设备仓储、运输等过程中,因供应商保护措施不完善,造成设备损伤或给设备质量带来隐患的;
(五) 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或项目里程碑延期,被1个业主单位投诉的;
(六) 施工安装调试现场供应商服务人员到位不及时、技术指导不到位,或售后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不良,被业主单位投诉的;
(七) 供应商不积极配合电网反事故措施整改或信息安全隐患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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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不配合业主单位的质量监督工作的。
第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4个月:
(一) 产品运行十年(含)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八级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系统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 在公司产品质量抽检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情节严重的;
(三) 因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终止合同的; (四) 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或项目里程碑延期,被2个及以上业主单位投诉的,或对工程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 违规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情节较轻的;
(六) 有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被处理后整改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6个月:
(一) 产品运行十年(含)内因质量原因,两个月内重复发生五、六级设备事件的;
(二) 资质业绩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未及时做出说明,对中标结果公平性造成影响的;
(三) 因供应商责任,其产品被公司认定为家族性缺陷的; (四) 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合同约定或投标文件承诺的原材料、组部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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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存在质量、履约等问题拒不整改的; (六) 被国家质检单位通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中标资格1年:
(一) 故意修改招标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的;
(二) 不按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三)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合同的;
(四) 违规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情节严重的;
(五) 拒绝业主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逃避监督的;
(六) 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四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中标资格2年:
(一)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文件的; (二) 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招标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或恶意投诉的;
(三) 向业主单位提供虚假试验报告的;
(四) 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材料、组部件以次充好的。
(五) 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三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中标资格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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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通过中介机构或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 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 3年内在检察机关有行贿犯罪信息记录的; (四) 在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 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二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永久取消其在公司系统的中标资格:
(一) 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一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的; (二) 供应商被取消中标资格三年后,再次发生第二十条所述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在一个处理周期(2个月)内,同时发生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中不同情形的,按照较严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处理时间自公告当月起开始计算。在处理期间招标人没有相应物资类别招标的,处理时间将顺延至下一批相应物资类别招标结束。
第二十四条 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不替代合同约定对供应商的违约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涉嫌违法违规,尚在调查期间的,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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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系统招标采购中可暂停其中标资格,待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依据本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在被处理期间通过整改确有实效,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向物资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减轻处理,经相关程序审批后可根据情况适当减轻对其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国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按其处罚决定执行。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二十八条 信息收集与核实遵循如下要求:
(一) 总部及省公司相关专业部门及时收集职责范围内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并进行分析和责任认定。
(二) 省公司物资部及时收集本单位相关专业部门、所属地市(区、州)供电公司及直属单位反映的供应商在诚信、产品质量、交货、服务等的不良行为信息,并组织有关单位约谈供应商,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处理措施审批与发布遵循如下要求:
(一) 属总部招标采购的,总部相关专业部门、省公司物资部于单月10日前将经核实确认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相关支撑性材料反馈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格式见附件1、2)。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于单月25日前,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召开会议,研究提出对供应商处理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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