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细则(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切实提高我省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行政法规、技术规范等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而制定。
第三条 医院感染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
第四条 我省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向地方开放的军队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明确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在医院感染管理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必须遵循的工作原则、技术标准、规范等,是本细则的重点。
第五条 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
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防止传染病病原体、耐药菌、条件致病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传播。
医院感染管理核心制度包括: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建设及其责任制,医院感染培训制度,重点部门和重点部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制度,医院感染病例监测、报告与控制制度,医院感染暴发及医院感染突发事件的监测、上报与控制制度,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管理制度,环境卫生学及消毒灭菌效果监测与质量改进制度,消毒隔离制度,消毒药械管理制度,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制度,手卫生管理,无菌技术操作规范,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制度,医院感染质量控制与考评制度等。
第八条 医院院长作为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医院感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职责,严防医院感染暴发。分管院长是医院感染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有关医院感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将其纳入医院质量管理的核心内容和科室综合目标考评之中,常抓不懈,持续改进本单位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省二级以上医院或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成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科,组建医院感染管理监控网络,承担全院医院感染监测和质量管理任务。
100张病床以下的医院应当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适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
第十条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临床科室、消毒供应室、手术室、临床检验部门、药事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医院院长或者主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制定本医院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计划的实施进行考核和评价,并纳入医院综合目标管理。
(三)研究并制定本医院发生医院感染暴发及出现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或者特殊病原体感染病例等事件时的控制预案。
(四)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流程、危险因素以及采取的干预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的责任。
(五)根据预防医院感染和卫生学要求,对本医院的建筑设计、重点科室建设的基本标准、基本设施和工作流程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六) 负责对全院使用的消毒灭菌药械进行监督管理。
(七) 根据本省、本医院病原体特点和耐药现状,配合药事管理委员会提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指导意见。
(八) 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问题,至少每季度一次。
(九)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定期接受相关知识的培训。 (十)其他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重要事宜。
第十一条 医院感染管理科为独立设置的一级职能科室,并根据医院规模、功能任务配备专职人员。配备的原则是:200-250张床位的医院不少于2人;达到500张床位应不少于3人;1000张床位以上的大型医院不得少于5人。专职人员的专业化结构包括医疗、护理、微生物检验、公共卫生或管理等专业。
医院感染管理科具体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管理和业务工作。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