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N 7168-1991 一般公差&nbsp

标准代号 标准名称 DIN7168-1991 共 7 页 第 1 页 一般公差 线性尺寸和角度尺寸 几何公差(不用于新设计) 代 替 1 目的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准备使用的所有图样中,在DIN 7168基础上规定的一般公差都能保持可理解性并正确说明,同时使本标准的使用者知悉,对于新设计,其公差将在ISO 2768第1和第2部分的基础上进行规定。 2 应用范围 经金属切削公差。 1)加工的零件,只要不存在适用于专门制造工艺的其它一般公差标准,即可按本标准应用一般如在图样或所属的技术文件(如供货条件)中按本标准第5章的要求引用了本标准,即以本标准规定的一般公差为准。 如果规定了其它标准(参看第6页)中特殊的一般公差,则在图样和所属的技术文件中应引用那个标准。如在生产工艺文件中引用了数个一般公差标准,只在有疑问的情况下,线性或角度尺寸以公差为最大的标准为准。 一个毛坯件(如铸、锻件)的某一机加工面和某一非加工面间的尺寸,如未规定公差,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有关毛坯件标准中规定的一般公差大于本标准的规定,即以有关毛坯件标准的一般公差为准。但两机加工面间的尺寸,应以DIN 7168的一般公差为准。 线性和角度尺寸(辅助尺寸除外)未一一标注公差的工艺文件,如果没有引用一般公差或引用不当,都是不完全的工艺文件。 本标准规定的一般公差适用于: a)线性尺寸,如外尺寸、内尺寸、间距尺寸、直径、公隙(参看表1),圆角半径和倒角高度(斜面)(参看表2); b)角度尺寸(参看表3),不仅指标注的而且指一般不作标注的角度,如90°角或均匀多边形的角度。 c)被接合零件机加工的线性尺寸和角度尺寸; d)未单独标注形状和位置公差的工件的结构要素。 本标准规定的一般公差不适用于: a)作了个别公差标注的线性尺寸、角度尺寸和工件结构要素; b)在图样或所属技术文件中规定了其他一般公差的线性尺寸、角度尺寸和工件结构要素; c)括号中的辅助尺寸(参看DIN 406第2部分); d)按ISO 1101表示在矩形框内的理论正确尺寸; e)圆周刻度的角度; f)构成坐标轴的两条直线间未标注的90°角; g)零件接合后形成的线性尺寸和角度尺寸; h)按照图样上的半成品标注,不是由材料切削形成的工件结构要素。 3 线性及角度尺寸的一般公差 3.1 线性尺寸 表1 线性尺寸(不包括圆角半径和倒角高度)的允许偏差 公差等级 0.5 至 3 ±0.05 ±0.1 ±0.15 _ 1)大于 3 至 6 ±0.05 ±0.1 ±0.2 ±0.5 大于 6 至 30 ±0.1 ±0.2 ±0.5 ±1 大于 30 至 120 ±0.15 ±0.3 ±0.8 ±1.5 公称尺寸的分段和偏差(mm) 大于 大于 大于 大于 120 400 1000 2000 至 至 至 至 400 1000 2000 4000 ±0.2 ±0.5 ±1.2 ±2 ±0.3 ±0.8 ±2 ±3 ±0.5 ±1.2 ±3 ±4 ±0.8 ±2 ±4 ±6 大于 4000 至 8000 _ ±3 ±5 ±8 大于 8000 至 12000 _ ±4 ±6 ±10 大于 12000 至 16000 _ ±5 ±7 ±12 大于 16000 至 20000 ±6 ±8 ±12 f 精密级 m 一般级 g 粗糙级 sg 特粗级 1) 对于小于0.5 mm的基本尺寸,偏差的标注应接近相关公称尺寸。 标准代号 标准名称 DIN7168-1991 共 7 页 第 2 页 一般公差 线性尺寸和角度尺寸 几何公差(不用于新设计) 代 替 表2 圆角半径r(见图1示例)和倒角高度h 表3 角度尺寸的允许偏差 (见图2示例)的允许偏差 较短边的公称尺寸分段(mm)和角度测量单公差等级 0.5 至 3 ±0.2 ±0.2 1)f 精密级 m 一般级 g 粗糙级 sg 特粗级 1)公称尺寸的分段和偏差(mm) 大于 大于 大于 大于 3 6 30 120 至 至 至 至 6 30 120 400 ±±1 ±2 ±4 0.5 ±0.1 ±2 ±4 ±8 公差等级 至10 f 精密级 m 一般级 g 粗糙级 sg 特粗级 ±1° ±1°30’ ±3° 位的允许偏差 大于大于大于10 50 120 至50 至120 至400 ±30’ ±50’ ±2° ±20’ ±25’ ±1° ±10’ ±15’ ±30’ 大于 400 ±5’ ±10’ ±20’ 对于小于0.5 mm的公称尺寸,偏差的标注应接近相关公称尺寸。 图 1 图2 3.2 角度尺寸 角度的一般公差与边长的实际尺寸无关,也就是,不仅最大实体尺寸的工件而且最小实体尺寸的工件都允许出现角度误差。构成某一角度的两条边或面的形状误差,不受角度误差上下偏差的限制。 注:对于存在着形状误差的工件,以在最小条件下构成角度两条边的两条直线或两个平面的方向来确定角度(最小条件的定义参看ISO 1101)。 4 一般几何公差 4.1 ISO 8015的公差原则 只有在图样上引用了ISO 8015,才能应用按此公差原则的一般公差。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几何公差(即形状和位置公差)与工件结构要素的实际尺寸无关,尺寸、形状和位置分别遵循各自的公差。这样,处处具有最大实体尺寸的结构要素,也可采用一般几何公差。对有配合要求的工件,须规定包容要求,对此应在图样中给出明确标注(参看编制说明)。 4.1.1 形状的一般公差 4.1.1.1 直线度和平面度 表4给出了直线度和平面度的一般公差。选取表中数值时,直线度公差按线的长度;平面度公差按较大的边长,圆平面按直径来选取。 表4 直线度和平面度的一般公差 公差 等级 至6 直线度和平面度的一般公差, mm, 尺寸分段(mm) 大于120 大于400 大于1000 大于2000 至400 至1000 至2000 至4000 大于6 至30 大于30 至120 大于4000 至8000 大于8000 R 0.004 0.01 0.02 0.04 0.07 0.1 - - - S 0.008 0.02 0.04 0.08 0.15 0.2 0.3 0.4 - T 0.025 0.06 0.12 0.25 0.4 0.6 0.9 1.2 1.8 U 0.1 0.25 0.5 1 1.5 2.5 3.5 5 7 4.1.1.2 圆度 圆度的一般公差数值等于直径公差,但不能大于表6中规定的径向圆跳动数值(参看编制说明)。 4.1.1.3 圆柱度 圆柱度的一般公差未做出规定。 E,E或Φ25 H 7 ○E)注:如对圆柱表面配合要素需要给出包容要求,则应在相关尺寸之后标注符号○(例如Φ25○。 标准代号 标准名称 DIN7168-1991 共 7 页 第 3 页 一般公差 线性尺寸和角度尺寸 几何公差(不用于新设计) 代 替 4.1.2 位置的一般公差 4.1.2.1 平行度 平行度的极限误差,由直线度或平面度的一般公差得出(参看4.1.1.1款),或者由平行线或平行面间距离尺寸公差得出,以上述两者中公差值较大的一个为准。 此时,两个结构要素中较长的一个应作为基准要素。如果两个结构要素的基本尺寸相同时,两个结构要素中的任何一个均可作为基准要素。如果这样确定的基准要素不符合功能要求时,平行度公差必须按ISO 1101的规定单独注出。 E(例注:如果在两平行平面配合情况下要求采用包容要求时,可按ISO 8015中的规定在尺寸之后标注符号○E或30 h 7 ○E)如30 ○。 4.1.2.2 垂直度和倾斜度 垂直度和倾斜度的一般公差未作规定。它可用角度尺寸的一般公差代替(参看3.2款)。 4.1.2.3 对称度 表5中给出了适用于对称结构要素的一般公差,但不适用于轴对称的结构要素。如果两个对称的结构要素中有一个是轴对称的,而另外一个不是时,也可应用这些一般公差。 对称度的一般公差,应以较长的那个结构要素作为基准要素。这一原则适用于所有的能相互作为基准的结构要素。如两个结构要素具有相同的基本尺寸时,两个结构要素中的任何一个均可作为基准要素。如果这样确定的基准要素不符合功能要求时,对称度公差必须按ISO 1101的规定单独注出。 4.1.2.4 同轴度 同轴度的一般公差未作规定。同轴度的误差,可以等于表6中所示的径向跳动的公差值。因为 径向跳动误差由同轴度误差和圆度误差构成(参看编制说明)。 表5 对称度的一般公差 公差等级 R S T U 对称度公差mm 0.3 0.5 1 2 4.1.2.5 径向跳动 表6给出了径向跳动的一般公差。对于径向跳动的一般公差,应以设计给出的支承面作为基准要素。在其它情况下,应以较长的结构要素作为基准要素。如果两个结构要素的基本尺寸相同时,两个中的任何一个均可作为基准要素。如果这样确定的基准要素不符合功能要求时,径向跳动公差必须按ISO 1101的规定单独注出。 4.1.2.6 轴向跳动 表6给出了轴向跳动的一般公差。 对于轴向跳动的一般公差,应以设计给出的支承面作为基准要素。在其它情况下,轴向对称的结构要素中的 任何一个均可作为基准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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