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统计报表报主要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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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年定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一、年报一套表

(一)农村组织情况和从业人员情况

1、乡村户数: 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村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住户也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内;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范围内。不包括乡村地区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2、乡村人口: 指乡村地区常住居民户数中的常住人口数,即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

3、乡村劳动力资源数:指乡村人口中劳动年龄以上(16周岁)能够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乡村劳动力资源数=劳动年龄内的人口数-劳动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超过劳动年龄而实际参加劳动的人口。

4、劳动年龄内的人口数:指在乡村劳动年龄内的人口总数,即男性年龄在16-59岁之间,女性年龄在16-54岁之间的全部人口数。包括在校学习的学生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口。但不包括现役军人、在押犯人、户口在农村但领取国家工资的职工人口。资料来源可从农村人口统计报表中该年龄组内人口减去户口在农村但领取国家职工工资的人口。

5、劳动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指在劳动年龄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口。有残疾(五种残疾标准,见国家统计局90年9月农村经济基本情况调查方案23页至24页)但能参加劳动的人不包括在内。

6、超过劳动年龄而实际参加劳动的人数:指男在59岁以上、女在54岁以上而实际经常参加社会劳动的人口数。

7、乡村实有从业人员:指乡村人口中实际参加各种行业劳动并取得实物或货币收入的劳动力人数。包括劳动年龄内实际参加劳动的人口和超过劳动年龄实际参加劳动的人口数。

8、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是指直接参加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从业人员以及直接从事采集、捕猎劳动的从业人员。

9、工业从业人员:是指主要从事工业生产、服务、管理的从业人员。工业生产活动包括下列两个方面:(1)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如采矿、晒盐、森林采伐等,禽兽捕猎和水产捕捞列入农林牧渔业中,不列入工业中。(2)对农副产品的加工和对工业品修理:对农副产品的加工,如碾米、磨面、酿酒、榨油、轧花、缫丝、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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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药材加工等;对工业品加工,如炼铁、炼钢、炼焦、制碱、机器制造、木材加工、纺织、印染、服装加工等;对工业产品的修理,如修理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但不包括对生活用品的修理。工业包括手工业,手工业是指依靠手工劳动、使用简单工具从事工业性生产活动。手工业生产主要是脱离农业形式独立的个体手工业,或者进一步发展为手工业作坊和工场手工业。包括各种制作、刺绣、编织、雕刻、加工等手工业。

10、建筑业从业人员:是指乡、村建筑队、组或个人经常从事房屋或建筑物的新建和维修以及安装工程的从业人员。

1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从业人员: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是指乡、村的运输队、组(搬运队、组)、联户和个人经常从事货物与旅客运送及货物装卸、搬运的从业人员;仓储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仓库系统物资的集中、整理、保管、分发生产第一线劳动和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邮政业从业人员,是指拿邮政部门的补贴、从事邮政工作的从业人员。

12、金融、保险业从业人员:包括在信用社及各种保险公司工作的从业人员。 13、房地产、社会服务业从业人员:房地产业从业人员是指对住宅、土地的管理和经营单位如房产开发公司及房管所等的从业人员。社会服务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共交通(农民进城在市区内从事出租汽车、轮渡、公共汽车等)、园林绿化业、清洁卫生业、殡葬业以及其他公用事业的从业人员;利用一定的设备和工具为人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包括在旅馆、招待所、大车店、理发、浴池、照相、画像、洗染、缝纫、缮写、糊表、修理消费品、导游等为居民服务的从业人员;以及在各类咨询服务单位、中心等的从业人员。

14、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从业人员:指从事医疗、防治、检疫及其他卫生事业的从业人员;从事体育事业单位、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体育队、体育训练机构的从业人员;从事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光荣院等社会福利事业的从业人员。

15、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事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教育事业(中学、小学、学前教育等)、文化艺术事业(电影事业、艺术事业、群众文化事业等),以及广播电视(各种广播站、电视台及转播台站等)的从业人员。

16、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从业人员:是指在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气象(站)、兽医站、种子站、测绘单位、环境保护事业单位及其他综合技术服务事业单位工作和管理的从业人员。

17、乡经济组织管理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乡镇、村经济组织的日常行政事务和经常业务管理的从业人员。包括部分拿国家补贴的行政管理人员。但全拿国家工资的行政管理干部不要统计在内。

18、其他从业人员:是指上述各种专业从业人员之外的从业人员。 (二)农业用地情况

1、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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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2、常用耕地:指耕地中专门种植农作物并经营进行耕种、能够正常收获的土地。包括当年实际耕种的熟地;弃耕、休闲不满三年,随时可以复耕的地;开荒利用三年以上的地;南方小于1米、北方小于2米宽的沟、渠、路、田埂。不包括临时种植农作物的坡度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在河套、湖畔、库区临时开发的成片或零星土地;也不包括已列为国家和省(区、市)退耕计划但仍临时耕种的土地。常用耕地分为基本农田和零星可用耕地。

3、水田:指筑有田埂(坎),可以经常蓄水,用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因天旱暂时没有蓄水而改种旱地作物的,或实际水稻和旱地作物轮种的(如水稻和小麦、油菜、蚕豆等轮种),仍计为水田。

4、水浇地:指旱地中有一定水源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下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耕地。由于雨水充足在当年暂时没有进行灌溉的水浇地,也应包括在内。没有灌溉设施的引洪淤灌的耕地,不算水浇地。

5、园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6、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7、牧草地: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包括人工牧草地和天然牧草地。

8、设施农用地: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三)农业化学化情况

农药使用量:指用于防治农林生产过程中病虫害的化学药物数量。包括购买的和自产的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杀螨剂及其他化学农药。但不包括土农药和各种兽药、禽药。农药使用量采用按实物量计算。

(四)蔬菜及特种作物生产情况

花卉种植面积:包括大田种植、设施及盆栽花卉面积。 (五)设施农业生产情况

设施:指能种植蔬菜、瓜类、花卉苗木、食用菌等作物的温室、大棚和中小棚。

蔬菜大棚:指由塑料膜覆盖,人能在内作业,以种植蔬菜为主的大棚。 设施数量:指某类农业设施连为一个整体,无论内部结构如何,均按一个统计。

设施占地面积:指某类农业设施在以下三个方面占地面积的总和,一是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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