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11汇综发[2011]131号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类型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行编制。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类型代码采用2位数字顺序编码法编制。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类型代码维护流程: (一)外汇局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个金融机构类型没有相应代码标准或者代码标准有变更,应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提出金融机构类型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审查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八节结算方式代码

第三十五条 结算方式代码是标识涉外收支交易中结算方式的代码。例如:L表示信用证,C表示托收。

第三十六条 结算方式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行编制。 第三十七条 结算方式代码采用1位字母编码法编制。 第三十八条 结算方式代码维护流程: (一)外汇局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个结算方式没有相应代码标准或者代码标准有变更,应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提出结算方式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审查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九节外汇账户性质代码

第三十九条 外汇账户性质代码用于唯一标识各不同性质的外汇账户。例如1400表示“经常项目—驻华机构经费户”、2206表示“资本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四十条 外汇账户性质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行编制。 第四十一条 外汇账户性质代码采用4位数字层次编码法编制,其结构形式如下:

X XXX 大类 小类

第一层是大类,用一位数字表示,从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第二层是小类,用三位数字表示,该层代码从000直至999。

第一层之下如果不再细分则用数字“0”补齐。 第四十二条 外汇账户性质代码维护流程: (一)外汇局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个外汇账户性质没有相应代码标准或者代码标准有变更,应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提出外汇账户性质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审查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十节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

第四十三条 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是唯一标识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的代码。例如05表示钻石交易所、06表示保税港区。

第四十四条 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行编制。 第四十五条 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采用2位数字顺序编码法编制。“其他”类一般用“99”表示。

第四十六条 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维护流程:

(一)外汇局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个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没有相应代码标准或者代码标准有变更,应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提出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审查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十一节折算率

第四十七条 折算率是确定在某个时间段内各主要货币对美元比价的折算比率。

第四十八条 折算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定期公布。 第四十九条 折算率的维护流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发布《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后,负责及时将其导入代码系统并审查发布。

(二)折算率发布后,各信息系统应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三章档案信息类 第十二节外汇局代码

第五十条 外汇局代码是唯一标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代码。例如100000表示国家外汇管理局,110000表示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第五十一条 外汇局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行编制。 第五十二条 外汇局代码采用6位数字编码法编制。

除总局使用100000外,其他分支局外汇局代码的初始赋码值一般使用其所在行政区划的行政区划代码。外汇局代码发布后将不得变更。为保证外汇局代码的唯一性,已停用的外汇局代码将不再赋予其他外汇局。

第五十三条 外汇局代码维护流程: (一)外汇局代码由总局标准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各分支局不得自行编制或变更。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人事司在批准新增或调整外汇局机构,或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或调整外汇局机构的有关文件时,应及时将文件抄送或转送总局标准主管部门,并说明拟新增或调整外汇局机构的名称和该机构的上下级外汇局等有关情况,由总局标准主管部门办理外汇局代码赋码有关工作。

各分局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上下级关系或所管辖行政区划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分局标准主管部门应及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报总局标准主管部门。

(三)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根据人事司或分局标准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新增或调整外汇局代码及档案信息,并发文明确。

(四)总局标准主管部门在代码系统中对外汇局代码相关信息进行维护,并审查发布。

(五)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十三节金融机构代码

第五十四条 金融机构代码是唯一标识从事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金融机构)的代码,该金融机构所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代码与总部(总公司)保持一致。例如0001表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04表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845表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950表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五十五条 金融机构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行编制。 第五十六条 金融机构代码采用4位数字编码法编制。

金融机构代码发布后将不得变更。为保证金融机构代码的唯一性,已停用的金融机构代码将不再赋予其他金融机构。

第五十七条 金融机构代码维护流程: (一)金融机构代码申领流程

1.境内银行总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公司及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的 第一家分支机构在申领金融机构代码时,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见附件2),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复文件和证件等材料的复印件。证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和《基金管理资格证书》等。

2.外汇分支局应于二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无误的《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复文件或证书等材料,传真至总局标准主管部门,并妥善留存上述材料。

3.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收到《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核。审核通过后当日对其进行赋码,在代码系统中录入金融机构代码及其相关信息,并审查发布。

4.所在地外汇局应根据代码系统中的信息向相应的金融机构出具《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结果通知》(见附件3)。

5.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二)金融机构代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

已申领金融机构代码的金融机构,如金融机构名称、总行所在国家/地区、投资者国别/地区、所属外汇局代码、所属外汇局名称、金融机构类型、经济类型、金融机构地址等信息要素发生变化时,需填写《金融机构代码维护申请表》(见附件4),参照金融机构代码申领流程办理信息要素变更手续。

金融机构跨外汇局迁址时,应分别向迁出地和迁入地外汇局申请信息要素变更。迁出地和迁入地外汇局应分别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申请信息要素变更。

(三)金融机构代码停用流程

金融机构依法终止或注销的,应填写《金融机构代码维护申请表》,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金融机构代码停用手续。金融机构代码停用参照金融机构代码申领流程办理。

第十四节金融机构标识码

第五十八条 金融机构标识码是唯一标识金融机构总部(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代码,每个金融机构总部(总公司)或分支机构均拥有一个唯一的金融机构标识码。例如320000000101表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440300784600表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十九条 金融机构标识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自行编制。

第六十条 金融机构标识码采用12位数字层次编码法编制,初始赋码时其

结构形式如下:

XXXXXX XXXX XX 行政区划代码 金融机构代码 顺序码

第一层是6位数字代码,是该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 第二层是4位数字代码,是该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代码。

第三层是2位数字或字母顺序代码。先使用数字编码从00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9。数字编码不够时,采用“1位字母+1位数字”编码即从A1~A9、B1~B9?Y1~Y,然后采用从“1位数字+1位字母”编码即从1~1、2A~2Y?9A~9Y,以唯一标识该区域内这家金融机构分支网点。此外,金融机构外设的代兑点或其他特殊需要的机构顺序码应采用2位字母的编码方式,从AA编起至Y止,其顺序码排列顺序为A~AY、B~BY?YA~YY。上述编码原则上不允许使用I、0、Z等容易与数字产生混淆的字母。

金融机构标识码初始赋码时按照本编码法进行编制,发布后将不得变更。为保证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唯一性,已停用的金融机构标识码将不再赋予其他金融机构。

第六十一条 金融机构标识码维护流程: (一)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流程

1.金融机构在办理外汇业务前需要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负责受理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申领工作,并进行初始赋码工作,各分局标准主管部门负责辖内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审查工作。

2.金融机构在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时,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见附件5),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复文件或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3.所在地外汇局应于第二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对申领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的基本原则是:金融机构信息要素真实准确,原则上组织机构代码、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编码或工商营业执照号码相同的金融机构应为同一个金融机构,同一金融机构只能赋予一个金融机构标识码。所在地外汇局审核通过后,按照本细则对其进行初始赋码,并于当日在代码系统中录入金融机构标识码及其相关信息,将《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传真到分局标准主管部门,并妥善留存相关材料。

4.各分局标准主管部门根据收到的《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于第二个工作日结束前在代码系统中对金融机构标识码进行审查发布。

5.所在地外汇局应根据代码系统中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审查结果,向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的机构发出《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结果通知》(见附件6)。

6.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二)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

已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金融机构,如金融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证书的编号、工商营业执照号码、所属外汇局代码、上级行代码、金融机构地址等信息要素发生变化时,需填写《金融机构标识码维护申请表》(见附件7),并参照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流程办理信息要素变更手续。

对因迁址引起所在地外汇局代码发生变更的,金融机构应分别向迁出地和迁入地外汇局申请信息要素变更。

(三)金融机构标识码停用流程

金融机构依法终止或注销的,应由其上级机构填写《金融机构标识码维护申

请表》,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停用手续。金融机构标识码停用手续参照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流程办理。

(四)金融机构合并或分立的处理流程

金融机构因合并、分立而产生的金融机构标识码的保留、申领与废止,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或停用手续,并详细说明有关合并或分立情况,以及被停用金融机构的历史数据如何处理。

1.金融机构合并一般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金融机构接纳其他金融机构加入本金融机构,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加入方的金融机构标识码应办理停用手续。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金融机构合并设立一个新的金融机构,合并各方解散。新设立金融机构应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合并各方应办理停用手续。

2.金融机构分立一般有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存续分立,是指一个金融机构分离成两个以上金融机构,本金融机构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金融机构。新设立金融机构应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继续存在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标识码保持不变。

解散分立,是指一个金融机构分解为两个以上金融机构,本金融机构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金融机构。本金融机构应该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停用手续,新设立金融机构应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

第十五节组织机构代码

第六十二条 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有关规定,赋予每一个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第六十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外汇业务中统一使用组织机构代码,作为机构办理外汇业务的识别标识码。

对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赋码范围的机构,应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其相关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制定。

第六十四条 组织机构代码采用9位数字或字母编码法编制。 第六十五条 组织机构档案信息分为标准要素和非标准要素。标准要素是指在外汇局各业务系统中应共享使用并保持一致的信息要素,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名称、住所/营业场所代码、常驻国家地区代码、所在地外汇局代码、经济类型代码、行业属性代码等(见附件8)。标准要素由总局标准主管部门与各业务司共同协商确定。

非标准要素是指仅在部分业务系统中维护和使用的信息要素。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外汇局各业务系统中标准要素的维护和使用。 第六十六条 总局在代码系统中建立组织机构档案标准库,集中存放各业务系统维护的组织机构档案的标准要素信息,并提供各业务系统共享使用。各业务系统存放办理配套外汇业务的组织机构的完整档案信息(含标准要素和非标准要素)。

各业务系统应按照《代码共享开发规范》的要求,开发配套的组织机构档案维护功能,实现组织机构档案标准要素的共享和维护。各业务系统中组织机构档案标准要素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同步更新组织机构档案标准库。各业务系统应提供功能以接收代码系统发布的组织机构档案标准要素更新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六十七条 外汇局业务人员应在使用各业务系统办理外汇业务过程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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