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11汇综发[2011]131号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过业务系统相关功能,共享使用并维护组织机构档案标准要素。

对于向银行提供相关功能的业务系统,也可授权银行业务人员按照规定共享使用和维护组织机构档案的部分标准要素,但外汇局业务人员应对银行业务人员维护的信息进行审核或核查。

第六十八条 各级标准主管部门负责在代码系统中对来源于不同业务系统且经济类型、行业属性代码不一致的组织机构进行标准认定,确定该组织机构标准的经济类型、行业属性代码。

对于除经济类型、行业属性代码之外的其他标准要素,代码系统以各业务系统最近一次维护的信息为准。

第六十九条 总局标准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导入海关等外部门提供的组织机构档案信息,供各业务系统维护档案信息时参考。

第七十条 各业务部门制定相关业务操作规程时,应在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对组织机构档案维护流程,以保证业务系统共享代码系统中的组织机构档案标准要素,并与代码系统保持一致。

第四章其他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由总局标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汇综发[2009]82号)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

代码种类 □国家和地区代码 □行政区划代码 □经济类型代码 □货币代码 □涉外收支交易代码 □行业属性代码 □金融机构类型代码 □结算方式代码 □外汇账户性质代码 □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 □新增 □变更 □停用 维护类型 维护内容 维护原因 (可另附 说明材料) 申请部门 联系电话 申请部门领导签批 总局标准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处理结果 备注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部门 (签章) 审查日期 注:1、此表供外汇局系统内部使用。

2、申请部门为总局各司、事业单位及各分支局等。

附件2:

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

金融机构名称 投资者国别/地区 (可多项) 所属外汇局名称 经济类型 总行所在国/地区 所属外汇局代码 金融机构类型 金融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电话 申领情况说明: 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领人 金融机构签章 受理结果(以下部分由外汇局人员填写):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所在地外汇局 联系人 总局标准主管部 门意见 金融机构代码赋 码结果 备注: 注:1、总行所在国、投资者国别/地区、所属外汇局代码、金融机构类型、经济类型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代码标准进行填写。

2、金融机构代码申领如涉及金融机构合并,请重点说明有关情况。

审核意见 (部门签章) 联系电话 附件3:

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结果通知

编号:

(金融机构名称):

《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收悉。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局现将 的金融机构代码核定为 。

说明:金融机构代码仅作为金融机构办理外汇业务的识别标识码,不作为该机构办理外汇业务的资格证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年 月 日

附件4:

金融机构代码维护申请表

金融机构代码 金融机构名称 总行所在国 所属外汇局代码 金融机构类型 金融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电话 维护类型 维护情况说明: 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投资者国别/地区 (可多项) 所属外汇局名称 经济类型 □信息要素变更 □停用 申领人 金融机构签章 受理结果(以下部分由外汇局人员填写):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所在地外汇局 联系人 总局标准主管部 门意见 金融机构代码处 理结果 备注: 注:总行所在国、投资者国别/地区、所属外汇局代码、金融机构类型、经济类型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代码标准进行填写。

审核意见 (部门签章)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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