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旅行社领队、导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游领队、国内游导游服务,保障领队、导游合法权益,提高领队、导游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队,指取得国家旅游局领队证,接受本公司委派,为出境游团队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导游,指取得市旅游局导游证,接受本公司委派,为入境游、国内游团队提供向导、讲解、接送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领队,分为本公司专职领队、本公司临时聘用的社会专职或兼职领队、社内兼职领队三大类;本规定所称导游,分为本公司专职导游、本公司临时聘用的社会专职或兼职导游、社内兼职导游三大类。
前款所称的社会专职领队、导游,是指具备领队、导游资格,与任何单位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和人事关系,专门为不固定的旅游企业提供临时领队、导游服务,属于没有固定职业的自由职业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社会兼职领队、导游,是指具备领队、导游资格,与其他单位存续劳动和人事关系的在职人员,或与其他单位存续人事关系的退休、内退人员,在业余时间为
不固定的旅游企业提供临时领队、导游服务。
第二章条件
第四条担任领队、导游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领队证或导游证,具备带团所需的外语口语或中文表达能力。
2、男性50岁以下,女性45岁以下,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口才较好、具有亲和力、大专以上学历。
3、热爱旅游事业,喜欢从事旅游服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4、有良好的组织、协调、应变能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责任心强、耐心细致。
第三章待遇和服务报酬
第五条领队、导游分别享受如下待遇: 1、社内专职、兼职领队和导游享受的待遇: (1)与本公司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本公司正式员工编制。
(2)享受本公司领队、导游岗位工资待遇。扣除“五险一金”后,实发工资不低于哈尔滨市当期最低工资。
(3)本公司和社内专职、兼职领队及导游按照国家和哈尔滨市规定的比例缴纳“五险一金”。
2、社会专职、兼职领队和导游服务报酬: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公司签订《外借领队服务合同》或《外借导游服务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限内,领队、导游为本公司提供领队、导游服务期间,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领队、导游支付服务费用。
(2)挂靠在本公司名下的社会专职领队,其与本公司并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本公司为其代办五险一金的缴费手续,相关费用由其自己负担,本公司与该部分领队不存在任何劳动和人事关系。
(3)在其他单位存续劳动、人事关系的社会兼职领队、导游,其五险一金仍由原单位缴纳,其与本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和人事关系。
第四章职责
第六条领队、导游应当按要求参加市旅游局、本公司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第七条领队应交纳服务质量保证金。本公司编制的专职领队及社内兼职领队免交质量保证金;社会专职和兼职领队带欧洲地区团须交纳1000欧元质量保证金,带其它地区团队须交纳3000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第八条领队上团必须经出境旅游部委派,导游上团必须经国内旅游部委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