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交易制度是否具有《证券法》上的依
据?_证券论文
多样化。其中的需求之一就是进行单笔交易金额较大的交易,即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需求不断增强的另一原因是并购市场的发达。尤其是自20世纪90年代全球掀起兼并收购和资产重组浪潮后,由于机构投资者间大宗股票的成功转让是兼并重组的重要先决条件,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大宗交易需求进一步增强。由于大宗交易中所交易的证券数量和金额较大,如果采用与正常规模交易相同的交易制度就可能导致交易制度基本目标无法实现,造成市场流动性低、市场价格稳定性差、大宗交易成本提高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些交易市场对大宗交易的撮合方式、价格确定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采取与正常规模交易不同的处理方式。于是大宗交易制度应运而生了。
三、
大宗交易的信息披露
大宗交易的信息披露是很重要的。这涉及,大宗交易的信息是否需要公开?若需要公开,哪些信息应当公开?
大宗交易信息依其性质可分为二类:一是交易前信息,即委托信息,如委托的价量、种类、委托时间、委托单的来源及目前买卖价、可能的开盘价等信息;二是交易后信息,包括成交的股票名称、买卖双方证券商名称、成交价量、累计成交量、开盘价、最高最低价、巨额交易等信息。在海外证券市场上,有不同的立法例。
(一)交易前信息的信息披露制度
大宗交易的交易前信息是否披露,世界上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有三种作法。
1.对大宗交易的交易前信息不公开披露,即交易协议过程隐形化。
在采用场外协商场内撮合和场外交易这两种大宗交易方式的市场中,交易前的委托过程都不对外公告,因此交易协议过程是隐形化的。如纳斯达克市场、东京证券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和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另外,纽约证券交易所和巴黎证券交易所对以非场内交易方式进行的大宗交易的交易协议过程也实行隐价指数、市场交易量、股市历史走势、市盈率等信息。
2.对大宗交易的交易前信息只公开披露其中的部分,即交易协议过程部分隐形化。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就采用了这种制度。新加坡证券交易所规定,交易信息系统对外披露的单只证券的单向委托数量不超过5万股。当超过5万股的大额委托出现时,交易信息系统对外披露的委托数量只有5万股,余下部分的委托属“不公开披露委托”。当已披露的委托成交后,部分或全部原来的“不公开披露委托”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