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职权分工】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处理城市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配合部门】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文化

广电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督、审计、城乡规划、市容管理、监察、法制、工商、税务、房地产管理、重点工程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层级监督和指导】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举报和监察】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公共利益界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符合规划的规定】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单位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年度征收计划,并于每年7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的征收计划送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对年度征收计划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符合本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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