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器的安全管理规定。 5.1.3.3 煤气发生炉水夹套的给水规定,要遵照GB50195执行。 5.1.3.4 水套集汽包应设有安全阀、自动水位控制器,进水管应设止回阀,严禁在水夹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 5.1.3.5 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有阀门、止回阀和蒸汽吹扫装置。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放散管应接至室外。 5.1.3.6 煤气发生炉的空气鼓风机应有两路电源供电。两路电源供电有困难的,应采取防止停电的安全措施。 5.1.3.7 从热煤气发生炉引出的煤气管道应有隔断装置,如采用盘形阀,其操作绞盘应设在煤气发生炉附近便于操作的位置,阀门前应设有放散管。 5.1.3.8 以烟煤气化的煤气发生炉与竖管或除尘器之间的接管,应有消除管内积尘的措施。 5.1.3.9 新建、扩建煤气发生炉后的竖管、除尘器顶部或煤气发生炉出口管道,应设能自动放散煤气的装置。 5.1.3.10 电捕焦油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捕焦油器入口和洗涤塔后应设隔断装置; ——电捕焦油器应设泄爆装置,并应定期检查; ——电捕焦油器应设当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能及时切断电源的装置: 煤气含氧量达1%; 煤气压力低于50Pa(5.1mmH2O); 绝缘保温箱的温度低于规定(一般不低于煤气入口温度加25℃); ——电捕焦油器应设放散管、蒸汽管; ——电捕焦油器底部应设保温或加热装置; ——电捕焦油器沉淀管问应设带阀门的连接管; ——抽气机出口与电捕焦油器之间宜设避震器。 5.1.3.11 每台煤气发生炉的煤气输入网路(或加压)前应进行含氧量分析,含氧量大于1%时,禁止并入网路。 5.1.3.12 连续式机械化运煤和排渣系统的各机械之间应有电气联锁。 5.1.313 煤气发生炉加压机前设备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 最高工作压力小于3×103Pa者为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150mm,但不小于250mm最高工作压力在3×103Pa~1×104Pa之间者为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的1.5倍;最高工作压力大于104Pa者为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500mm。 煤气发生炉加压机后设备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应遵守7.2.2.1的规定。 5.1.3.14 钟罩阀内放散水封的有效高度,应等于煤气发生炉出口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50mm。 5.1.4 气密性试验 煤气净化设备气密性试验与管道系统相同,应遵守6.4.6的有关规定。 5.2 水煤气(含半水煤气)的生产与净化 5.2.1 区域布置 5.2.1.1 水煤气生产厂房应位于厂区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2.1.2 多台水煤气发生炉之间的中心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5.2.1.3 水煤气生产车间的操作控制室可贴邻本车问设置,但应有防火墙隔开。控制室内必须设有调度电话,与使用煤气的车间保持联系,合理分配煤气使用量,以保证管道系统压力稳定。 5.2.1.4 水煤气生产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分析站,除进行生产控制指标分析外,还应定时作安全指标分析测定。 5.2.1.5 间歇式水煤气炉的排放烟囱应单独设立,不宜和其他煤气设备共用烟道。 5.2.2 厂房建筑的安全要求 5.2.2.1 水煤气生产厂房宜单排布置,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半水煤气生产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乙类(如同一装置生产水煤气和半水煤气时,应按水煤气要求处理)。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 5.2.2.2 水煤气生产厂房一般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宜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地面应平整并易于清扫。每层厂房应设有安全疏散门和楼梯。水煤气生产厂房的区域内应设有消防车道。 5.2.2.3 水煤气生产厂房的电气设备按GB50058防爆要求设计。 5.2.3 设备结构 5.2.3.1 水煤气发生炉的料仓层宜有通风设施。煤、焦料仓的漏斗与煤气炉进料口之间的加料器宜采用密封或局部密封。 5.2.3.2 带有水夹套的水煤气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和使用应遵守5.1.3.2、5.1.3.3、5.1.3.4的规定。 5.2.3.3 通向煤气炉的空气管道的末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