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经济法: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 法人: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3. 跨国公司: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其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公司内部各实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4. 分公司: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
5. 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6. 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以国家间正式协议为基础设立的机构,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行使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其法律人格取决于国家的授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与职能,取决于基本文件的规定。
7.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8. EXW,工厂交货。卖方承担最小义务。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交货。FCA,货交承运人。FOB,船上交货,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货,卖方办理出口手续,提交相关单据。
CFR,成本加运费,越过船舷时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CIF,成本保险加运费,越过船舷转移风险,卖方支付运费并办理保险。CPT,运费付至。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风险自交于承运人时转移。C组由卖方办理运输手续,支付运费,提交单据。办理出口手续。
DDP,完税后交货,卖方承担最大义务,卖方还要办理进口手续。DES,目的港船上交付,无需卸货,无需办理进口。DEQ,目的港码头交货,要卸货。 9. 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将该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任何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需要撤回通知能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0. 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其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将该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1)应当是可以撤销的要约(写明了要约的有效期限或明确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依赖行事。)(2)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11. 溢短装条款,即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可以多交或少交若干,但不超过成交数量的一定百分比为限。
12. 不可抗力条款,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意外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对方无权要求赔偿的条款。
13. 情势变更原则,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14. 倒签提单: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 15. 预借提单: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情况下签发的提单。
16. 委付: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
17. 代位: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
18. 汇付:汇款人将货款交给银行,由银行根据汇款指示汇交给收款人的一种付款方式。 19.托收: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凭票据向债务人收取贷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1.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判例,学说。
2.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A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完整永久主权,有权自由开发、利用、保护。2.国家对其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的完整永久主权,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对外国资本收归国有或征收。
B公平互利原则。所有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作为平等成员充分有效参与经济活动、分享利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关系中,不仅要消除歧视,发达国家还应该给发展中国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即非互惠的特惠待遇,谋求实质上的平等。
C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加强国际合作谋求发展。
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4.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首先必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其次应该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和资格。
5.法人能否成为特定国家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
6.国家作为国际经济关系主体时的豁免问题:1.国家豁免指“平等者间无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