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关于公布《长江口深水航道(12

上海海事局关于公布《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试通航期间

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沪海通航[2010]123号 【发布部门】上海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0.03.10 【实施日期】2010.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海事局关于公布《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试通航期间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的通

(沪海通航[2010]123号 2010年3月10日)

各有关单位:

长江口深水航道三期(12.5米)航道疏浚工程已完工。据此,我局制定了《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试通航期间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本办法自3月14日起施行。届时,2005年6月15日公布施行的《长江口深水航道(10m)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暂行)》(沪海通航〔2005〕345号)同时废止。

请各有关单位组织人员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切实保障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船舶航行安全。 1 / 4

特此通知

附件: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试通航期间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附件:

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试通航期间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维护船舶航行秩序,最大限度地发挥深水航道的效能,促进长江流域和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船舶、设施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北槽航道(以下简称北槽航道)及其南北两侧可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相关活动。

本办法中所称的“北槽航道”,是指长江口船舶定线制A警戒区西侧边界线至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之间航道,总长约43海里。A警戒区西侧边界线至D12灯浮航道底宽400米,设标宽度550米,D12灯浮至圆圆沙警戒区东侧边界线航道底宽350米,设标宽度500米。北槽航道底宽维护水深为理论最低潮面以下12.5米。

第三条 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2 / 4

第四条 富余水深

船舶应保留足够的富余水深,船舶富余水深应不小于船舶吃水的12%。

第五条 最大吃水

(一)本办法中的最大吃水是指船舶通过北槽航道的最大允许淡水吃水。

(二)由北槽航道进出的船舶,其实际淡水吃水除需满足通过北槽航道的最大允许淡水吃水外,还应考虑其航路前方其它航道、码头前沿以及航道与码头连接水域的水深条件,合理装载,任何时候均应保留足够的富余水深。 (三)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允许淡水吃水。

1.长兴高潮前4小时的鸡骨礁潮高与长兴高潮后1小时的长兴潮高取小值,即为当日该潮水中可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可利用潮高。

2.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允许淡水吃水(d进)等于12.5米与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可利用潮高之和减去富余水深,即d进=12.5米+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可利用潮高-富余水深。

3.载重吨大于7.5万吨的散货船通过北槽航道(进口)最大允许淡水吃水为12.5米与长兴高潮前5小时的鸡骨礁潮高之和减去富余水深。 (四)通过北槽航道(出口)最大允许淡水吃水。

1.长兴高潮前2.5小时的长兴潮高与长兴高潮后2小时的鸡骨礁潮高取小值,即为当日该潮水中通过北槽航道(出口)最大可利用潮高。

2.通过北槽航道(出口)最大允许淡水吃水(d出)等于12.5米与通过北槽航道(出口)最大可利用潮高之和减去富余水深,即d出=12.5米+通过北槽航道(出口)最大可利用潮高-富余水深。 3 / 4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