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的定义 规范国家、国际组织和它们之间关系以及它们与自然人或法人之间某些关系的法律;各国觉得必须遵守并在国家相互关系中确实共同遵守了的大量行为规则和原则所组成的法律总体;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作为国际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在调整国际关系、指引国家治国理政和促进人民福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国际法的性质

国际法是法,与“国际道德”或“国际礼让”是有区别的。 现在普遍认为,虽然国际法仍然主要是调整国家间的关系,但不再只是国家间的法律,而是属于整个国际社会的法律。

3.基欧汉“国际制度理论”

世界政治的制度化会对各国政府产生重大影响 国际制度安排应包含三方面内容:

加强政府实施自身承诺和监督别国遵守协定的能力; 增加谈判各方之间信息和机会的交流; 维护国际协议的一致性,落实机制或制度安排的形式是政府间组织或跨国非政府组织。国际关系规范化(国际制度的宗旨和核心);相对利益观 国家不能无限度追求自身的绝对利益,还要考虑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以合作、互利、长期、共同的利益取代争斗、利己、短视、单一的利益; 国际关系有序化。

4.新自由主义:

软权力:以文化、政治理想和政策为基础,通过吸引而非威胁或收买他人获得所需的能力,它包括:西方的民主、自由和人权的价值标准;自由市场经济体系及其运行机制;西方文明,如文化、宗教等的影响。 该观点可刺激国际法、国际组织的发展:国家间可以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制定一定的国际关系行为者都同意的规则来相互实现某些利益。国际法、国际组织是国际现实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法律规范的“可预见性”(彼此对对方行为拥有稳定的心理预期进而减少冲突的可能性,有序处理冲突)与“合法性”; 约束效果:各国通过国际法、国际组织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

5.现实主义

马基雅维里现实主义理论的核心:

政治家为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他们必须既是狮子又是狐狸:如果一 国不够强大,它将招致他国来捕食;如果统治者不够精明和狡猾,就会失去能够给国家带来利益的机会,甚至因忽视危险或威胁而毁灭自己和国家。 权力核心-追求权力是一种自然倾向,主张主权国家追求权力并依靠均势来限制国家间的争斗;核心词-国家利益、安全至上,均势,矛盾不可调和,人性恶。 代表人物-英国的爱德华.卡尔《二十年危机(1919-1939)》,汉斯.摩根索《国家间的政治》,凯南,基辛格;肯尼斯.华尔兹《国际政治理论》等。 背景:二战的爆发与人类的灾难,理想主义的国际法在处理国际关系方面的无力。

6.现实主义主要观点:

国家是国际政治最重要的行为者; 无政府主义是国际社会的突出特点;

国家最大限度地追求其利益、权力与安全; 国家通常采用理性政策;

国家有时也会靠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来实现其目标; 国际体制方面,特别是国家间的权力分配是形成国际政治和对外政策基本模式的最重要原因。国际法和道德都不能作为衡量一国外交政策的标准。 普遍的道德原则是不可能实现的,只可近似地实现

均势:是限制国家权利扩展、维持世界稳定的重要工具。 国际法的存在:源于各国间的强权分配和它们之间的一致和互补的利益;无均势和共同利益即无国际法,国际法完全依赖于国家的权力和利益。

7. 政治现实主义六原则(摩根索) 现实主义深信政治法则的客观性,政治受到植根于人性的客观规律的支配。这些规律不能改变,所以要想变革社会,就必须首先认识这些社会规律,然后以这些认识为依据制定公共政策。

政治现实主义之所以能在国际政治领域里发展起来的主要标志是以权力界定利益的概念。政治领导人是“从以权力界定利益的角度进行思考和行动的”,而且历史已经证实了这一假定。这一假定使不同国家看似不同的对外政策有了连贯性和一致性。

权力规定利益的概念是一种普遍适用的客观概念。利益的概念是评价和指导政治行动的永恒标准。权力界定国家利益是普遍适用的观念,是客观存在。利益的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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