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法的定义 规范国家、国际组织和它们之间关系以及它们与自然人或法人之间某些关系的法律;各国觉得必须遵守并在国家相互关系中确实共同遵守了的大量行为规则和原则所组成的法律总体;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作为国际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在调整国际关系、指引国家治国理政和促进人民福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国际法的性质
国际法是法,与“国际道德”或“国际礼让”是有区别的。 现在普遍认为,虽然国际法仍然主要是调整国家间的关系,但不再只是国家间的法律,而是属于整个国际社会的法律。
3.基欧汉“国际制度理论”
世界政治的制度化会对各国政府产生重大影响 国际制度安排应包含三方面内容:
加强政府实施自身承诺和监督别国遵守协定的能力; 增加谈判各方之间信息和机会的交流; 维护国际协议的一致性,落实机制或制度安排的形式是政府间组织或跨国非政府组织。国际关系规范化(国际制度的宗旨和核心);相对利益观 国家不能无限度追求自身的绝对利益,还要考虑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以合作、互利、长期、共同的利益取代争斗、利己、短视、单一的利益; 国际关系有序化。
4.新自由主义:
软权力:以文化、政治理想和政策为基础,通过吸引而非威胁或收买他人获得所需的能力,它包括:西方的民主、自由和人权的价值标准;自由市场经济体系及其运行机制;西方文明,如文化、宗教等的影响。 该观点可刺激国际法、国际组织的发展:国家间可以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制定一定的国际关系行为者都同意的规则来相互实现某些利益。国际法、国际组织是国际现实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法律规范的“可预见性”(彼此对对方行为拥有稳定的心理预期进而减少冲突的可能性,有序处理冲突)与“合法性”; 约束效果:各国通过国际法、国际组织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
5.现实主义
马基雅维里现实主义理论的核心:
政治家为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他们必须既是狮子又是狐狸:如果一 国不够强大,它将招致他国来捕食;如果统治者不够精明和狡猾,就会失去能够给国家带来利益的机会,甚至因忽视危险或威胁而毁灭自己和国家。 权力核心-追求权力是一种自然倾向,主张主权国家追求权力并依靠均势来限制国家间的争斗;核心词-国家利益、安全至上,均势,矛盾不可调和,人性恶。 代表人物-英国的爱德华.卡尔《二十年危机(1919-1939)》,汉斯.摩根索《国家间的政治》,凯南,基辛格;肯尼斯.华尔兹《国际政治理论》等。 背景:二战的爆发与人类的灾难,理想主义的国际法在处理国际关系方面的无力。
6.现实主义主要观点:
国家是国际政治最重要的行为者; 无政府主义是国际社会的突出特点;
国家最大限度地追求其利益、权力与安全; 国家通常采用理性政策;
国家有时也会靠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来实现其目标; 国际体制方面,特别是国家间的权力分配是形成国际政治和对外政策基本模式的最重要原因。国际法和道德都不能作为衡量一国外交政策的标准。 普遍的道德原则是不可能实现的,只可近似地实现
均势:是限制国家权利扩展、维持世界稳定的重要工具。 国际法的存在:源于各国间的强权分配和它们之间的一致和互补的利益;无均势和共同利益即无国际法,国际法完全依赖于国家的权力和利益。
7. 政治现实主义六原则(摩根索) 现实主义深信政治法则的客观性,政治受到植根于人性的客观规律的支配。这些规律不能改变,所以要想变革社会,就必须首先认识这些社会规律,然后以这些认识为依据制定公共政策。
政治现实主义之所以能在国际政治领域里发展起来的主要标志是以权力界定利益的概念。政治领导人是“从以权力界定利益的角度进行思考和行动的”,而且历史已经证实了这一假定。这一假定使不同国家看似不同的对外政策有了连贯性和一致性。
权力规定利益的概念是一种普遍适用的客观概念。利益的概念是评价和指导政治行动的永恒标准。权力界定国家利益是普遍适用的观念,是客观存在。利益的观念是政治的实质,不受时间和空间条件的影响,是判断、指导政治行为唯一永存的标准。但利益的内容不是永远一成不变的,要视制定对外政策时所处的政治和文化环境而定。
不能混淆政治与道德的界限,普遍的道德原则不能以其抽象的公式运用于国家行为,而必须渗透到有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的具体客观过程中,“必须依据具体的时间和地点,而不能用抽象和普遍的公式把普遍的道德原则应用于国家的行为。”民族国家在追求利益时所遵循的道德,不同于普通人在处理人际关系中所遵循的道德。政治家作为国家领导人采取行动时,评判其政策的标准是政策的政治后果。谨慎,即对不同政治行动的后果进行权衡,是政治中至高无上的品德。把个人道德同国家道德混为一谈,就是制造民族灾难,因为国家领导人的首要职责是保证民族国家的生存。
政治现实主义拒绝把特定国家的道义愿望与普遍适用的道义法则等同起来。不能把某一特定国家道义上的愿望同支配人类的道德法则混为一谈,所有国家都试图用全人类的道德原则掩盖他们的特殊的愿望和行动。只有从权力界定利益的角度,才能对所有国家做出公正的评价。
政治现实主义强调政治学的独立性,坚持权力规定利益的思想政治标准,其它标准均应服从这一标准。政治行为必须用政治标准来判断。“经济学家们的问题是:‘这项政策如何影响社会福利或部分人的福利?’法学家们的问题是:‘这项政策符合法治精神吗?’而现实主义理论家的问题是:‘这项政策对国家权力有何影响?’”
8. 国际法的理念更接近自由主义,而实证制度更接近现实主义。
9. 国际法时间
(1)《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体系时期1648-1814: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形成。 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促进了近代国际法的发展。 (2)维也纳体系时期(1814-1815年至1918年)
(3)凡尔赛-华盛顿体系/国际联盟时期(1918-1945)
一战结束后,通过巴黎和会和华盛顿公约,建立了国际联盟和国际常设法院。 (4)当代: 雅尔塔体系时期(1945-1991)
二战末期及其后的一系列国际会议,签订的有关政治、经济、金融等国际条约和成立的联合国、GATT、 IMF、国际法院等组织为二战后的国际秩序打下一个基调,标志着当代国际法的形成。
冷战后国际法的主要体现:国际法的影响和地位受到威胁,强权政治开始抬头,美国独步天下,控制北约,大有架空联合国之架式。海湾战争、南斯拉夫问题、科索沃、波黑冲突、中东和平以及9.11之后的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和利比亚战争及中东地区的茉莉花革命等,无不留下了强权的烙印。
国际贸易、环境污染、气候变化、公共健康、知识产权等全球性公共问题等带来的国际法问题。
从1968年的核不扩散条约到全面禁止核武器谈判——2017年3月27日,五个常任理事国集体缺席,100多个国家参加。
10. 国际条约
是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书面协定。
绝大数国际法的原则、规则都以条约形式存在。 不论双边的还是多边的,也不论造法性条约还是契约性条约均产生国际法,都对缔约国有拘束力。
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20世纪后条约数量增加. 绝大多数条约是特别法,而非普遍法:仅约束成员国. 约束力来源:“约定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
11. 国际习惯
更准确的称谓使习惯国际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长期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各国前后一致的重复实践,并被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和规则。
它的形成有两个要素:
(1)客观要素,即广泛国际实践;一般实践或通例(usus, general practice)存在.要求做到:实践的持续性:必要的沉淀时间;实践的一贯性:在给定的范围内一直的行为;实践的主体应结合具体案情;实践的具体方式:国家间的外交实践、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实践、一国内部的实践 (2)主观要素,即法律确信(opinion juris) 要求被国家确认对其具有法律拘束力。 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有:
各国外交实践和外交文书,国际组织的文件(决议、判决); 各国国内立法、司法、行政的实践和文件。
12. 一般法律原则
是各国法律体系中之共有原则-如公平、正义、诚信、时效、既判力等(有人认为的一般法律意识所产生的原则,国际社会共同的法律意识原则――不可能)。 用于解决国际法律关系时而成为国际法渊源。 在无条约或习惯时可起填补空白作用。
13. 辅助资料
是确立国际法原则、规则的辅资料,为辅助渊源。
它们有:司法判例、各国权威最高的学者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 司法判例不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确定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手段; 包括国际法院与国际仲裁庭的裁决;
14. 国际法渊源的位阶,
是指在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以及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是否存在着优先适用的问题。又叫国际法的效力等级。
15. 国家分类
(1)单一制的主权国家,对内是中央集权制国家,有统一的宪法与法律;它的对外交往权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人民有统一国籍。
(2)复合制国家,两个以上的邦或国家依协议组成的国家联合体,主要是联邦制国家(由多数邦组成的永久性联合体),此外还有邦联。二者区别在于前者一个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后者是国家的联合,联合国家分别保持独立;且邦联本身不是国家,它只能在联合部分有国际交往权。
(3)永久中立国:国际关系中保持中立地位的国家(多通过国际条约确定)。目前主要有: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
(4)梵蒂冈市国:1929年2月11日罗马教廷与意大利缔结了《拉特兰条约》,确认了教廷在国际方面的主权及其独立与领土。
16.国家的基本权利
独立权:按自己意志处理其对内对外的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的权利; 独立自主、不受干涉、内容从政治上的独立扩展至经济上的独立 平等权:各国在国际法上都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代表权与投票权、本国文字、外交礼仪、司法豁免权、侨民间的平等待遇 自卫权:受外来武力攻击时有权实施单独或集体武装自卫保卫国家的权利,或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 国防权:国防建设的权利 自卫权: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
限制: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和国际习惯法 1、前提条件:受到武力攻击;
2、时间条件: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 3、实施条件: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 4、武力限度:遵守必要性与相称性原则
管辖权: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或施加影响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