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实施办法(试行)

教育系统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实施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教审[1997]2号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7.12.31 【实施日期】1997.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教育系统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实施办法(试行) (1997年12月31日 教审〔1997〕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系统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工作,保障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公司和各种经济实体(以下简称企业)。教育系统实行企业管理的单位可依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评审,是指教育系统审计机构依法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做出评价。

第四条 内控制度评审的目的,是通过对内控制度的审查和评价,明确审计的范围、 1 / 4

重点和方法,减少审计工作量和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同时促使被审计单位加强内

部管理,从根本上减少和防止弊端产生的可能性,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货币资金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与核对银行帐及支票、收据、印鉴的保管与使用等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

(二)货币资金业务是否都由领导审批授权;

(三)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和财务处理是否经过严格审核;

(四)收、付款业务是否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盖章,并及时足额入帐,作到日清月结;

(五)会计与出纳是否定期核对日记帐与总帐,主管会计是否定期与银行对帐、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调整未达帐项,稽核人员是否定期地监盘库存现金,库存现金的数额是否超过规定限额;

(六)出纳主管的现金和银行单据的收付保管是否限制他人接近,现金收付是否集中办理并及时解交银行;

(七)是否周密地计划预期收入和所需支出、借款的数量和时间,以及用于短期投资的资金。

第六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存货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存货的采购、验收、保管、发货、装运、付款、盘存等职务是否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存货的购入、发出是否经过授权和严格的审批手续;

(三)存货的办理过程中是否经过采购计划、销售计划、合同、入库单、发货单、领料单和帐簿记录等方面的审核;

(四)存货购销是否与对方签订有效的经济合同; 2 / 4

(五)是否设置独立的存货验收部门,所有采购的存货是否根据合同进行严格的验收,包括核点数量,检测质量,出具验收单等;

(六)是否对存货进行定期盘点与稽核,保证财会部门与仓库的帐帐、帐实一致; (七)是否及时办理货款的结算与清理手续,对延期未付或迟收货款的存货是否查明原因并及时解决;

(八)各项存货的交易是否及时入帐。

第七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应收款项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接受客户订单、调查信用、批准信用、填制销货通知、发运商品、结算开单、办理销售退回、折让、收取货款、会计记录和核对帐目等职务是否分离,并明确各自职责;

(二)是否实行销货合同制,根据合同规定的名称、数量、品种、规格和供应期发货,并根据合同规定的收款方式和时间及时收回货款;

(三)采用赊销方式售货时,是否对购货单位的信用进行了调查,对不符合赊销标准的购货单位是否采用现销制;

(四)是否根据销货订单发货,并以发货单或送货单作为产成品减少的原始凭证; (五)是否根据有关单据和发票及时办理销售货款的入帐手续;

(六)是否定期编制客户欠款分析表,及时催缴货款,按期收回并入帐; (七)应收帐款的坏帐注销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批;

(八)应收票据的保管与经管现金或一般会计记录是否分离,票据的承兑是否经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批准,违约票据的冲销是否经主管人员批准。

第八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固定资产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调出、出售、报废、对外投资等是否经有关部门授权和审批并履行相应的手续;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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