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驾驶人安全操作规程

营运车辆驾驶人安全操作规程

为了提高营运驾驶人安全行车意识,努力实现营运驾驶人操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运输服务质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营运驾驶人行为基本要求 (一)守法自律

1、驾驶公司车辆的驾驶人,必须先到分公司安全部门,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含驾龄、年龄、身体素质等)进行驾驶资格初步审查,经岗前理论培训考核和技能考试合格后,再到公司安保处审查办理营运车辆内部准驾证,并缴纳驾驶人安全学习保证金,签订安全责任书后,方可上车驾驶。

2、驾驶人必须无条件地承担车辆运行的安全责任,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自觉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学习和其他安全活动。服从公安交警、交通管理机关及企业的管理和安全检查。做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礼貌行车、文明驾驶,敢于见义勇为、扶老携幼。

(二)营运驾驶人驾驶营运车辆应携带的证件

1、持合法(有效)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从业

资格证、公司办理的内部准驾证;

2、从事特殊运输的,要携带相关证件; 3、保险的有关单证。

(三)营运驾驶人不得有的主要违法违章行为 1、疲劳驾驶(包括身体不适、情绪不稳定驾驶); 2、超员超载; 3、超速行驶;

4、饮酒或醉酒后驾驶营运车辆; 5、驾驶“带病”车辆上路行驶; 6、长时间占道行驶; 7、违法冒险超车; 8、不按规定让行;

9、不按规定线路、时间、班次运行;

10、将营运车辆交给未经公司审核同意的驾驶人驾驶; 11、人为屏蔽、遮挡、干扰和损坏车载GPS监控终端设备; 12、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驾驶营运车辆。 (四)驾驶时间

1、营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对于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客运车辆,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

2、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夜间(晚上22时至早6时)不得通行。

二、谨慎驾驶,文明礼让

谨慎驾驶是避免交通事故、确保行车安全的驾驶习惯和技巧;

在驾驶时,必须考虑其他交通参与者的行为,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事故发生。谨慎驾驶习惯能够帮助驾驶人建立事故是可以预防的信心,提高驾驶成绩和保持情绪平稳。谨慎驾驶的三条黄金原则是:集中注意力、仔细观察和提前预防。

(一)集中注意力

1、车辆在起步、行驶时要特别注意观察周围环境的各种动态,注意其他驾驶人、交通参与者的行为,防止他们的违法行为引发交通事故。

2、注意控制驾驶行为,跟车时要有足够的耐心,保持心态平稳,尽量避免随意变更车道和穿插行驶。

3、停车时,要注意看清楚前后左右的动态,及时规避危险情况。

4、不得在不允许停车的地方随意停车;

5、如果由于装卸货物的特殊性必须要在禁止停车的路边停车,应得到交通警察或交通管理人员的许可;

6、停车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和自行车通行; 7、不得在门口、绿地、小区出入口、垃圾站(堆)前停车; 8、在停车场,应按照停车位线停车,尽量与别的车靠近,给后来的车留出车位;

(二)仔细观察

1、仔细观察交通标志、标线,特别是路上的指示标志,适时调整行驶路线和行驶速度,当发现行车路线出现错误时,切忌紧急停车;

2、密切关注前方尽可能远的交通状况,及时发现各种不安全因素,留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处理;

3、随时观察后视镜,在起步、行车、停车时都应保持注意力的合理分布,在并线、转弯时还要回头察看车后的交通情况。

(三)提前预防

行车中保持中速行驶,根据道路交通情况控制行驶速度。 1、保持行车间距

①当前车制动或减速时,留有足够的时间采取应对的措施; ②车速在70km/h以下的,保持不少于2秒的间距; ③车速在70km/h以上的,保持不少于3秒的间距。 2、车辆让行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①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 ②转弯车辆让直行车辆先行;

③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辆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④在进入十字交叉路口前减速或停车观察,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

⑤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先行; ⑥非机动车在受阻路段驶入机动车道路行驶,后面驶来的车辆必须减速让行;

⑦进停车场的车让出停车场的车。 3、不与行人抢道

①按照次序行车,不随意频繁变更车道和穿插行驶; ②在保持安全的情况下,即使有先行权也应做到礼让。 三、安全驾驶操作要领

(一)速度控制

1、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2、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30 Km/h,公路为40 Km/h。

3、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50 Km/h,公路为70 Km/h。

4、同方向画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70 Km/h,公路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为80 Km/h。

5、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时速不准超过30Km/h。 ①通过胡同(里巷)、村庄、场镇、非机动车道、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隧道时;

②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③遇风、雨、雾、雪天能见度在50m以内时; ④在冰雪、泥泞的道路行驶时; ⑤喇叭、刮水器发生故障时; ⑥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二)安全超车与让车

1、超车前,应先开左转向灯、鸣喇叭(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除外,夜间改用变换远、近光灯),确认前车让路允许超越的情况下,方可从前车的左侧超越。

2、超越前车后,不能过早地驶入原来的行驶路线,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打开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3、超车前,正确判断对方驶来车辆的车速,果断决策能否超越前车,必须在有百分之百把握的情况下超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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