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手推车广告独家代理合同细则

法人代表: 地址: 乙方: 法人代表: 地址:

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双赢,平等信任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乙方独家经营甲方手推车广告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经营期限、范围及数量

甲方现在东莞区域内共X门店,现存X辆手推车,乙方自X年 X月X日至 X年 X月 X日止独家经营上述手推车广告。

在合同期限内新增的手推车X;合同期限内甲方有义务保证各门店可以正常使用的手推车数量不少于本合同签订时的数量。

第二条,经营费用、支付方式

经营费由乙方按手推车广告上画的台数支付给甲方,乙方每上画一台手推车广告需支付甲方发布费X元、制作费X元。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乙方在手推车广告上画的当月内,按上画的手推车台数向甲方足额支付当月发布费和制作费。

第三条,经营方式

乙方独自负责广告客户的开发,对甲方介绍的客户乙方表示欢迎。 第四条,广告的上画与上制作

准备上画广告的客户、内容、效果,须经甲方审核后方可,正式上画。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广告客户、内容效果进行审核,具体按以下操作进行:

1、乙方在与广告客户签订广告协议之前,以书面的形式将客户名称、广告商品、上画效果,通知甲方供其审核;

2、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同意上画作出书面通知,不同意的应该说明理由,五内没作出通知的视为同意上画;

甲方不同意上画的,乙方按甲方理由修改上画方案后,甲方应予同意上画;

2、甲方作出同意上画的通知后,不得撤销。

甲方负责广告的制作与安装,制作、安装前应与乙方、客户书面约定制作、安装的标准、效果、费用和所需的时间。

甲方制作、安装完毕后,由乙方带客户验收,甲方应于积极配合。验收不合符合甲方审核过的上画效果标准的,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重新制作、安装完毕,并由乙方带客户再次验收。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不得将新增的手推车进行广告经营。 2、在收到乙方支付的的费用后,应出具发票。 3、保证正常有效使用的手推车的数量不得减少。 4、保证手推车及其广告的清洁,不影响广告效果。 5、对各门店积极、妥善的经营,以期客流量的增加。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1、积极开发广告客户,以期增加上画数量。

2、保证上画广告符合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甲乙双方都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合同条款的信息以及广告客户、广告上画的所有信息。

第八条,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本合同及手推车广告上画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甲方的违约责任:

1、没能对广告上画按约定时间审核的,应按日支付卖给金 元;

2、没能安约定制作、安装广告上画的,应按每台车每日支付违约金 元;

乙方违约责任:

没按时足客支付费用的,应按未支付额百分之 按日支付违约金。

本条未尽违约行为的责任,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

第十条,涉及本合同的通知、送达地址以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为有效地址。

第十一条,在执行中若发生争执,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予以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法律规定履行。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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