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布尔迪厄对传统社会学方法论的继承和超越(一)

简论布尔迪厄对传统社会学方法论的继承和超越(一)

论文关键词]社会学布尔迪厄整体主义方法论个体主义方法论

论文摘要]针对社会学方法论领域长期存在的整体主义方法论和个体主义方法论的对立,布尔迪厄提出了一种综合的社会学方法论。布尔迪认为社会学应以场域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利用”(场域)而把握“两头”(社会和个人)。这种引入关系主义的研究方法,克服了由实在(社会和个人)取向的研究方法而导致的社会学中的一系列二元对立。布尔迪厄这一社会学方法论如今已成为人文社会领域内最具有影响力的方法论范式之一。 在社会学理论史上,方法论问题始终是一个核心课题。西方传统社会学对此的认识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发端于涂尔干的整体主义方法论,另一类是开创于韦伯的个体主义方法论。由于这两种方法论生成的本体论背景不同,因而形成了社会学领域中的一系列二元对立。这一系列的二元对立,不仅使社会学理论与方法出现严重分裂,而且也将社会学家们分成两大对立阵营。从20世纪70-80年代起,这种对立状况得到了很大改观,一批风头正健的年轻社会学家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对方法论整体主义和方法论个体主义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社会学应该克服这种方法论的二元倾向,并主张建立一种全新的方法论范式。在此背景之下,许多有创意的理论建构纷纷出笼,其中引人注目的有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卢曼的功能结构主义、吉登斯的结构化社会理论和布尔迪厄建构的结构主义理论。这些旨在超越方法论整体主义和方法论个体主义的探索性理论,为社会学开辟了新的境界,特别是布尔迪厄从关系主义立场出发的社会学思考,成功超越了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的二元对立,为实现社会学方法论范式的转换提供了独特的视角。

一、整体主义方法论和个体主义方法论 社会学从哲学中分离出来以后,社会学家们像孔德、斯宾塞等人就开始对社会学方法论问题进行思考,可以说在他们的研究中深深地渗透着他们所处时代的方法论成果,但他们没有进行严格意义上的方法论探讨。在社会学中对方法论进行自觉的探索应该可以追溯至涂尔干和韦伯。

(一)整体主义方法论

涂尔干所倡导的是整体主义的(holistic)、实证的(positive)方法论。在他看来,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就是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那么,什么是社会事实呢?根据涂尔干的定义“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的约束的、或者换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可以看出,这一界定包含了社会事实区别于个体(或心理)现象的三个特征:即外在的客观性、制约性和普遍性。具体来说,涂尔干所列举的诸如法律、风俗习惯、道德规范、宗教信仰和仪式、语言和货币制度这些社会事实却独立客观地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一旦个人不愿意接受社会事实的引导而严重地违反它,那么,这些社会事实的强制性将会正式地(如逮捕)或非正式地(如舆论谴责)表现出来。这种整体主义取向的学术路径决定了他所主张的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其一: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涂尔干认为在他之前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都是将现象的观念而非现象存在本身作为研究对象,即把现象认为观念而不是客观存在物。他强调事实先于观念、存在先于本质,从而把社会事实(即社会现象)作为构成社会学研究出发点的实物论据来研究。其二:社会事实必须根据别的社会事实来解释,并且这种解释必须包括因果分析和功能分析。涂尔干批判了各种对社会现象解释的还原论,认为根据个别现象(如意愿、意识、利己)来解释社会事实只会掏空社会学的内容。涂尔干在《论自杀》中,成功地贯彻和验证了上述方法论原则,为社会学家具体考察、解释社会事实提供了一个标准的实证研究范例。

涂尔干开创的整体主义方法论具有很强的“解释力”,为许多社会学理论流派(如结构功能主义、冲突理论、批判理论等等)所接受。就整体主义取向的研究方法而言,这些理论与涂尔

干的社会学方法论是一脉相承的,他们却从客观层面出发去解释和理解社会以及社会中的个体。

整体主义方法论有助于我们了解客观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变化,但是也存在着它无法逃脱的内在缺陷。这与整体主义方法论的前提预设不无关系。涂尔干是从社会唯实论的社会本体论观念出发的,认为社会学分析的基本单位是超越个人的具有群体特征的社会事实。如是,在涂尔干的方法论中,“社会”的过程被悬置起来,“社会”成了一个暗箱。另外,在涂尔干的方法论中,作为社会行动者的个人的主体性无从体现,个人在强大的社会结构面前,绝对处于被支配的地位,没有任何能动性,从而出现了“过度社会化”的情形。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整体主义方法论悬置或消解了个体。 (二)个体主义方法论

韦伯是个体主义方法论的主要代表,与涂尔干不同,他的方法论是建立在社会唯名论的本体论观念基础之上的。作为一名典型的社会唯名论者,韦伯认为,社会是个人行动的产物,或者说是行动者组成的系统,只有作为社会行动的个体才是真实存在的,社会学不能撇开个体去研究超越个体之上的社会实体。因此,在韦伯看来,社会学是一门致力于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动并通过理解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和影响做出因果说明的科学。从韦伯对社会学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他将社会行动的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作为社会学的两大任务。既然社会行动的本质是其蕴含的精神内涵和文化意义,那么用自然科学中的实证方法来研究社会学则无异于方枘圆凿,因此研究社会学的方法就别无他途,只能是理解和说明。所谓理解,就是试图探究行动者主观行动的意义关联,从而建构起行动间的基本分析单位和意义脉络。韦伯认为,理解可以分成两类,即对主观意义的直接观察理解和解释性理解。

对语言、行动(如砍柴、关门等),非理解性的情绪反应(如惊叫、愤怒等),以及对数学和逻辑命题的理解就是直接观察的理解。解释性理解就是对动机的理性理解,它把社会行动置于可理解的和更加内在的意义背景之中。例如樵夫砍柴,直接观察理解仅能理解樵夫的行为是砍柴,而解释性理解则要寻求砍柴的动机,或为挣钱、或为自用。可以说,韦伯的理解社会学的目的是将隐藏在外化行动背后的主观意义揭示出来,从而达到对整体社会现象的因果说明,亦即在研究社会现象时优先考虑个体,通过个体研究整体。

由韦伯开创的个体主义方法论在以后许多微观社会学理论流派(如符号互动论、现象社会学、常人方法学等)中得到了延续和发展。从总体上来看,这些学派都注重对社会微观层面的关照,即都是从“化约主义”的立场来看待社会整体的。在方法论个体主义者看来,个体是社会的真实整体,也是社会科学分析的基本单元。社会不能脱离个体而存在,“社会”不过是一个方便的“名称”或标签,用来指称个体及其行动集合的关系。因此社会可以还原为个体。和整体主义方法论一样,个体主义方法论有其局限性。这与个体主义方法论的前提预设也是直接相关的。但他们并没有揭示出个体行动意义的生成过程。此外,在个体主义方法论中,个体是基本分析单位,而与个体相对的“社会”却隐而不显。这样,个体就获得了极度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如果说方法论整体主义者悬置了个体,那么,方法论个体主义者则悬置了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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