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
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总则 为全面掌握我省各示范区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中对解决当地突出农村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的整治效果,考核评价我省各市(州)、县(市、区)各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依据国家相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依据
(1) 《关于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的
通知》(环办[2010]34号);
(2)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3)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
办法(试行)》;
(4) 省人民政府与财政部、环保部签订的《农村环境连片
整治示范协议》。
第三条 考核对象及范围 考核对象为各示范区人民政府和直属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范围为:环保部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共同确定的具有代表性的、能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
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和农民民生状态而开展的环境污染综合防治设施建设项目和生态恢复的连片整治重点示范区域(以下简称“示范区”)内工程项目,包括: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垃圾收集系统、分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种养殖污染治理示范、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环保宣传教育、农村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等工程内容。
第四条考核原则
(一) 明确环境目标、强化考核工作措施。 (二) 各级齐抓共管,层层落实整体推进。 (三) 统一考核标准,保障管理运行机制。 (四) 严格公平考核、认真兑现奖惩制度。
第五条 考核组织机构 成立由省环保厅负责、省政府各职能部门参与的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下设由生态自然处长牵头的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全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目标责任制情况实施考核。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依据《湖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见附件1)实施考核,考核内容包括:①示范项目规范管理;②实施目标完成或示范项目绩效;③农村环境管理;④农村环境保护宣传教育;⑤示范
项目开拓创新等五个方面内容,满分为120分(参见附件一)。
第七条 考核程序 采用自查自评与现场考核检查、考核评定相结合方式,考核程序为先自查,后逐级考核检查。 (1)自查自评。被考核单位先行组织自查自评,在每年8月底前将自查自评情况上报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2)考核检查。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9月底前对各示范区组织考核。
(3)考核评定。省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前二个阶段的考评情况,确定考核结论,报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八条 考核方式 采取资料核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资料核查时被考核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 1、本地对照《湖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的自查评分表;
2、本地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相关工作进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