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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准确度
准确度系指采用该方法测定的结果与真实值或参考值接近的程度 ,一般用回收率(%)表示。准确度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测定。 1.化学药含量测定方法的准确度
原料药采用对照品进行测定,或用本法所得结果与已知准确度的另一个方法测定的结果进行比较。制剂可在处方量空白辅料中,加入已知量被测物对照品进行测定。如不能得到制剂辅料的全部组分,可向待测制剂中加人已知量的被测物对 照品进行测定,或用所建立方法的测定结果与已知准确度的另一种方法测定结果进行比较。准确度也可由所测定的精密度、线性和专属性推算出来。 2.化学药杂质定量测定的准确度 可向原料药或制剂处方量空白辅料中加人已知量杂质进行测定。如不能得到杂质或降解产物对照品,可用所建立方法测定的结果与另一成熟的方法 进行比较 ,如药典标准方法或经过验证的方法。在不能测得杂质或降解产物的校正因子或不能测得对主成分的相对校正因子的情况下,可用不加校正因子的主成分自身对照法计算杂质含量。应明确表明单个杂质和杂质总量相当于主成分的重量比(%) 或面积比(% )。 3.中药化学成分测定方法的准确度 可用对照品进行加样回收率测定,即向已知被测成分含量的供试品中再精密加人一定量的被测成分对照品,依法测定。用实测值与供试品中含有量之差,除以加入对照品量计算回收率。在加样回收试验中须注意对照品的加人量与供试品中被测成分含有量之和必须在标准曲线线性范围之内;加入对照品的量要适当,过小则引起较大的相对误差 ,过大则干扰成分相对减少,真实性差 。 回收率:%= (C - A ) /S X 100%
式 中 :A为供 试 品 所 含被 测 成分 量 ;B 为 加 入 对 照 品 量 ; C 为 实 测 值 。 4.校正因子的准确度
对色谱方法而言,绝对(或定量 )校正因子是指单位面积的色谱峰代表的待测物质的量。待测定物质与所选定的参照物质的绝对校正因子之比,即为相对校正因子。相对校正因子计算法常应用于化学药有关物质的测定、中药材及其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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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制剂中多指标成分的测定。校正因子的表示方法很多,本指导原则中的校正因子是指气相色谱法和髙效液相色谱法中的相对重量校正因子。相对校正因子可采用替代物(对照品)和被替代物(待测物)标准曲线斜比值进行比较获得;采用紫 外吸收检测器时,可将替代物(对照品)和被替代物(待测物)在规定波长和溶剂条件下的吸收系数比值进行比较,计算获得 。 5.数据要求
在规定范围内,取同一浓度(相当于100%浓度水平)的供试品,用至少测定6份样品的结果进行评价;或设计3种不同浓度,每种浓度分别制备3份供试品溶液进行测定,用9份样品的测定结果进行评价。对于化学药品,一般中间浓度加入量与所取供试品中待测定成分量之比控制在1 : 1左右,建议高中、低浓度对照品加入量与所取供试品中待测定成分量之比控制在1.2 : 1, 1 : 1 ,0.8 : 1左右,应报告已知加入量的回收率(% ),或测定结果平均值与真实值之差及其相对标准偏差或置信区间(置信度一般为95% )。对于中药,一般中间浓度加人量与所取供试品中待测定成分量之比控制在 1 : 1左 右 ,建 议 高 、中 、低浓度对照品加人量与所取供试品中待测定成分量之比控制在1 .5: 1,1 : 1,0.5 : 1左右,应报告供试品取样量、供试品中含有量、对照品加入量、测定结果和回收率(%) 计算值 ,以及回收率(% )的相对标准偏差(RSD% )或置信区间。对于校正因子,应报告测定方法 、测定结果和RSD% 。在基质复杂、组分含量低于0.01% 及多成分等分析中,回收率限度可适当放宽。 二、精密度 精密度系指在规定的条件下,同一份均匀供试品,经多次取样测定所得结果之间的接近程度。精密度一般用偏差 、标准偏差或相对标准偏差表示。在相同条件下,由同一个分析人员测定所得结果的精密度称为重复性;在同一个实验室,不同时间由不同分析人员用不同设备测定结果之间的精密度,称为中间精密度;在不同实验室由不同分析人员测定结果 之间的精密度,称为重现性。
含量测定和杂质的定量测定应考察方法的精密度。 1.重复性
在规定范围内,取同一浓度(相当于100%浓度水平的供试品,用至少测定6份的结果进行评价;或设计3种不同浓度,每种浓度分别制备3份供试品溶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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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测定,用9份样品的测定结果进行评价。采用9份测定结果进行评价时,对于化学药,一般中间浓度加入量与所取供试品中待测定成分量之比控制在1 : 1左右,建议髙、中、低浓度对照品加入量与所 取供试品中待测定成分量之比控制在1.2 : 1,1 : 1,0.8 : 1左右,对于中药,一般中间浓度加入量与所取供试品中待测定 成分量之比控制在1 : 1左右,建议高、中、低浓度对照品加入量与所取供试品中待测定成分量之比控制在 1.5 : 1, 1 : 1,0.5 : 1 左右。 2.中间精密度
考察随机变动因素如不同日期、不同分析人员、不同仪器对精密度的影响,应设计方案进行中间精密度试验。 3.重现性 国家药品质量标准采用的分析方法,应进行重现性试验,如通过不同实验室检验获得重现性结果。协同检验的目的、过 程和重现性结果均应记载在起草说明中。应注意重现性试验用样品质量的一致性及贮存运输中的环境对该一致性的影 响,以免影响重现性结果。 4.数据要求 均应报告偏差、标准偏差、相对标准偏差或置信区间。在基质复杂、含量低于0.01%及多成分等分析中,精密度接受 范围可适当放宽。 三、 专属性 专属性系指在其他成分(如杂质、降解产物、辅料等)存在下,采用的析方法能正确测定被测物的能力。鉴别反应、杂质检查和含量测定方法,均应考察其专属性。如方法专属性不强,应采用多种不同原理的方法予以补充。 1.鉴别反应 应能区分可能共存的物质或结构相似化合物。不含被测成分的供试品,以及结构相似或组分中的有关化合物,应均呈阴性反应。 2.含量测定和杂质测定
采用色谱法和其他分离方法,应附代表性图谱,以说明方法的专属性,并应标明各成分在图中的位置,色谱法中的
分离度应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