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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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一、家庭暴力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禁止家庭暴力有了明确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我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即具有亲属关系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成员。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其相对于“暴力行为”外延要小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1.对象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受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一方面,施暴者与受害者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一般应具有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两个特征。如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这里的亲属关系不仅仅是指依靠婚姻和血缘维系的亲属关系,还包括依法律关系形成的亲属关系,如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继兄弟姐妹关系等。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群体。传统的家庭暴力往往认为是具有配偶关系的男性对女性的施暴。当然,这种情况在家庭暴力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事实上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还包括老人、儿童以及遭受女性施暴的男性,这也越来越为社会所重视。就现实情况看,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妇女、儿童和老人,这其中尤以女性居多,女性中突出地表现为妻子。从总体上说,受害者是妇女的占90%—95%。 本文主要就针对妇女实施的家庭暴力进行阐述。 2.行为的隐蔽性

这是家庭暴力的显著特征。行为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一般又在家里,鲜为人知;二是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一些人错误地将其归为“家务私事”、“个人隐私”,认为是“家丑”或“家事”不能外扬,邻居和其他人更不愿干预这种“闲事”,使得很多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宁可在家忍气吞声、忍辱负重,也不愿声张,这就使得很多家庭暴力不能及时曝光得到解决,直到由其导致恶性案件发生时,才大白于天下。

性暴力是一种更隐蔽的家庭暴力行为。它主要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反妻子的意愿,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或有性虐待行为。由于性观念的影响,绝大多数妇女总觉得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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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性生活的事情较之一般的家庭暴力更难启齿,故对于来自丈夫的性暴力采取了一种忍让的态度。可见,“家庭暴力是对妇女暴力的最隐蔽的形式之一,它普遍存在于一切社会当中。” 3.手段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在实施手段上具有多样性,主要表现为人身方面的暴力行为,如殴打、伤害甚至杀害等。另外,性暴力也是实施家庭暴力手段之一。

在当今社会,拳脚相加的身体暴力已不再是家庭暴力的唯一形式,另一种隐形暴力—精神暴力正在悄悄蔓延。精神暴力也称心理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不法行为,具体表现如威胁、恫吓、辱骂、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挖苦、嘲笑,夫妻间长时间不说话等。虽然精神暴力对人的伤害不同于身体的伤害,但其对受害者造成的影响更久远更严重,以致受害一方因长时间精神暴力的迫害而患病、自杀或实施暴力犯罪,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我们呼吁精神暴力的受害者,要勇于站起来尽早摆脱家庭困扰,及早通过社会求救系统和心理咨询机构的帮助。对夫妻感情确以破裂、无法维持婚姻关系的,应采取果断措施加以解决。 4.主观的故意性

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施暴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目的主要表现为获取某种利益如财产,或满足某种欲望如性爱。实践证明,家庭暴力具有手段的残酷性,情节的恶劣性,后果的严重性,这些特点决定了家庭暴力仅以故意为条件,过失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 5.行为的违法性

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人们往往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务事”,无需法律干涉和解决。随着社会民主的发展,法制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暴力也作为违法行为明确规定在法律条文中。其违法性主要表现在施暴者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家庭暴力侵害的是法律所规定的人身权利。具体为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身体权。

认定为家庭暴力,客观上须具备两个方面,一是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暴力行为,二是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这就将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有利于维护家庭成员间的和睦和促进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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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暴力的分类

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摧残两种形式。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家庭暴力类型,从不同角度可以做不同分类。 1.以施暴者与受害人的相互关系为依据,可以分为如下三种类型:

第一,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间的施暴犯罪最为突出。据某省妇联近期调查表明,丈夫对妻子施暴占了79.4%,其中暴力形态为肢体虐待的占98.8%,单独或同时使用精神虐待的占81.5%。夫妻间的暴力行为,多为丈夫殴打、谩骂妻子,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或摧残妻子性器官等;但也有妻子因不堪忍受丈夫的暴虐而进行反暴力情形。 第二,父母子女间的家庭暴力:一种是父母对孩子实施的暴力行为,如父母殴打、虐待子女;另一种是子女对应赡养的老人所实施的暴力行为,其中虐待老人为最常见的情形。 第三,亲戚型的家庭暴力:此类型的家庭暴力多是由双方经济利益纠纷所引发的。如一些兄弟姐妹、叔嫂妯娌、翁婿婆媳之间在经济利益上毫厘不让,认钱不认人,一旦起冲突便撕破脸,反目成仇,甚至酿成悲剧。

2.以被侵犯的权益为依据,可以将家庭暴力区分为如下三类:

第一,身体上的暴力。这主要是指殴打、捆绑等以外力直接伤害受害人身体的暴力行为。身体上的暴力通常会在受害人身上形成外伤。

第二,性暴力。这是指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对另一个人强行实施性侵犯的行为。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迫发生性关系是最常见的性暴力;也有的是其他男性家庭成员对女性家庭成员实施性侵犯,如继父强奸继女。

第三,精神暴力。这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经常性的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不法行为。例如,讽刺家庭成员的缺陷、用语言侮辱家庭成员的自尊等。精神暴力存在一个“度”的问题。精神上所受到的伤害是个主观性很强的问题,不像身体上所受到的伤害那样多有客观证明,容易举证。但是,只要家庭成员认为行为人的经常性行为足以令其产生恐惧、受辱即可构成对精神的伤害。

另外,以是否构成犯罪为标准可以分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和未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前者又分为自行起诉的家庭暴力和提起公诉的家庭暴力。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造成的后果 (一)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要遏制家庭暴力就必须查清其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治理。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而且很复杂,但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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