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远程宪法离线作业答案2016春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宪法》课程作业

姓名: 年级:

黄雯雯 15秋法学专业

学 号: 学习中心:

715128042018 华家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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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宪法总论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立宪主义意义宪法的基本特征是制定统一的成文法典。 2、凡成文宪法也必然属于刚性宪法。 3、宪政的最终目标是要建立和完善民主政治。 4、宪法的渊源指的是近代宪法的起源、来源。 5、宪法性法律的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

6、宪法关系的主体中,通常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机关。

7、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违宪审查体制下,违宪审查的主要对象仍然是法律。 8、宪法解释机关与违宪审查机关在各国通常是同一的。 答:

1、错误: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一个国家存在的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它可以表现为一个统一的成文法典,也可以是分散的一系列法典。 2、错误:成文宪法与刚性宪法是不同的宪法分类。制定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也可能因为宪法并未对其修改程序作出与普通法律不同的规定,而成为柔性宪法。 3、错误:宪政的最终目标是保障人权。

4、错误:宪法渊源一般是指宪法的表现形式。

5、正确:宪法性法律是调整宪法关系的法律,它的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 6、正确:在宪法关系中,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始终是重要的参与者。

7、错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违宪审查体制下,违宪审查的主要对象不是法律,而是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8、正确:各国的宪法解释机关通常也是承担违宪审查任务的主体。

二、简答题

1、简析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答:宪法主要以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为调整对象,也是一个特定的法律部门。 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既包括宪法典,也包括具有一般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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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述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答:宪法与宪政是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建设的不同层面,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没有宪法绝无宪政,有了宪法并不必然有宪政。 宪法与宪政存在密切的联系,具体表现为:

第一,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同时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 第二,宪政是宪法的内容和实施。宪政建设的过程,也就是宪法内容的实现过程。

3、简述宪法渊源及其表现形式。

答:宪法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

4、简述宪法法院违宪审查制的主要特色。

答:宪法法院违宪审查制的主要特色有:

第一,以抽象的原则审查为主,附带的案件审查为辅; 第二,适用一审终审制;

第三,宪法法院的判决具有一般效力;

第四,在判决主文部分判断法律的合宪性。

三、论述题

1、试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发展。

答:我国实行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违宪审查制。由1954年宪法首先加以确立,1982年宪法在一定程度发展了这一制度。

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具体包括了以下内容: 第一、宪法序言确认了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为建立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提供了依据;

第二,依据宪法规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第三,确认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施宪法监督的职能; 第四,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五,通过制定立法法对违宪审查的对象、启动主体和审查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第六,采取事前的预防性审查和事后的违宪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体制还存在诸多不完善的方面,难以有效的运行,应当在实践中加以改革和完善。

第二章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史略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纲领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政治体制上确认的是五权分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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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 4、英国宪法是由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所构成的。

答:

1、正确:共同纲领是我国建国初期的临时宪法,它实际上发挥着正式宪法的功能。

2、错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政治体制上确认的是三权分立的原则。 3、错误: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了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 4、错误:英国宪法除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外,还包括宪法性文件。

二、简答题

1、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主要条件。

答:近代宪法之所以产生于资本主义时代,有它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 第一,经济条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生产关系的发生和发展,是宪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

第二,政治条件,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确立,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第三,思想理论条件,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反封建斗争中提出的人民主权、天赋人权、三权分立、法治等思想学说,是宪法产生的思想理论条件。 第四,法律文化条件,法律部门的增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是宪法产生的法律条件。

2、简述1979年全国人大《〈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的主要内容。 答: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是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人大常委会,作为人大的常设机构;三是将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四是将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 3、简述1954年宪法的主要特征。

答:1954年宪法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它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1954年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两条,即社会主义和人民民主原则,同时又从实际出发,规定实现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制度的方法、步骤上的灵活性与多样性,反映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结合。

第二,体现了历史和现实的有机结合。它以《共同纲领》为基础,记载了我国人民一百多年来英勇奋斗的胜利成果,又总结了建国五年来革命和建设的经验,丰富和发展了《共同纲领》。

第三,反映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特点。它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任务,但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它所确立的社会主义原则还在“逐步”实现之中。

三、论述题

1、试述2004年宪法修正案所体现的人权保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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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人权保障是近现代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所贯穿的基本精神,它为完善我国人权保障的具体制度提供了宪法的基础。 (1)宪法修正案第24条,直接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第一,“人权”概念入宪,表明我国在人权观念和人权保障制度的重大进步; 第二,直接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从宪法这一原则规定中,可以引伸出人权保障的一系列具体原则与规则。 (2)2004年修正案的其它条款体现的人权保障精神。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确立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完善了财产权的保障规范;

第二,完善国家对非公有经济的政策,体现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原则; 第三,规范了土地的征收征用和补偿制度,加强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

第四,规定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丰富了对公民物质帮助权的保障。

第三章 国家性质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性质的规定反映了人民主权原则的特点。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3、依据宪法规定,农村的土地一律属于集体所有。 4、在现代社会,政党活动的主要依据是宪法惯例。

答:

1、正确:我国宪法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的规定,直接体现了我国人民主权的阶级内容。 2、错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要组织,不属于国家政权机关体系。

3、错误。依据宪法规定,农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4、错误:近代宪法时期,政党活动的主要依据是宪法惯例;而在现代社会,已有不少国家在宪法中直接或间接地对政党制度作出规定。

二、简答题

1、简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和主要职能。

答: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不属于国家机关体系,也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团体或人民团体。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2、如何理解宪法上的经济制度?

答:宪法上的经济制度是一种法律化了的经济制度,它和经济基础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宪法上的经济制度,是指国家通过宪法所确立的调整基本经济关系的一系列原则、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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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与政策的总和。它的内容主要表现为,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分配方式、国家发展经济的基本方针、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原则等的规定。

3、简述我国宪法关于土地制度的主要规定。

答:现行宪法对我国的土地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宪法关于土地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四章 国家形式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议行合一。 2、在单一制国家,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中央。 3、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 4、特别行政区发生的诉讼案件的终审权属于国家最高人民法院。

答:

1、错误:依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

2、正确:单一制国家的地方国家机关所拥有的权力通常是由中央以法律的形式授予的。 3、错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4、错误:依据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二、简答题

1、简述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结构形式的关系。

答: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同属国家形式,是实现国家政权职能必要的、不可缺少的表现形式。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政权组织形式主要解决国家权力的横向配置和运用,即国家权力机关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权力机关同人民之间的关系;国家结构形式体现国家权力的纵向配置和运用,即国家领土结构划分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

2、简述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地位。

答: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具有双重法律地位,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同时,行政长官又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对立法会负责。

3、简述我国行政区划的主要特征。

答:我国的行政区划的特点表现为:

第一,行政区划的层次是三级制和四级制并存,主要是三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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