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消费税会计 (3)

第三章 消费税会计

一、 消费税的概念、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二、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三、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四、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 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六、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一、消费税的概念、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概念: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或者说,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

2、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3征税范围|:只有特定的商品(14类)才征收消费税,具体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二、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一)基本环节 1生产环节

(1)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环节纳税。 (2)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 、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解释;(1)某卷烟厂将自己生产烟丝连续生产卷烟,卷烟要缴纳消费税,烟丝不缴纳消费税。

(3) 某卷烟厂将自己生产的烟丝连续生产“烟丝雪糕”,由于

雪糕不缴纳消费税,烟丝就必须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环节

(1)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 【解释】:对于由受托方提供的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而非委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额,按组成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3)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5)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6)委托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7)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8)受托方(提供加工劳务),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属于价外费用。

【案例】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增值费一般纳税人)加工烟丝,已知,甲企业提供的材料成本为100万元(不含税)支付给乙企业

的加工费40万元(不含税),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乙企业不销售同类烟丝,在本题中:(1)委托方甲企业是消费税的纳税人;(2)由于受托方乙企业没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应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其自称计税价格=(100+40)÷(1-30%)=200(万元)应代收消费税=200×30%=60(万元)(3)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向受托方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如果受托方为个人,则由委托方取回烟丝后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委托方提货的当天,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5)如果甲企业取回烟丝后以不高于200万元(不含税)的而价格直接将烟丝销售给丙企业,甲企业应缴纳增值税,但无需缴纳消费税;如果甲企业以取回烟丝后以300万元(不含税)的价格直接销售给丙企业,甲企业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甲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300×30%-60=30(万元)(6)如果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当期全部用于生产卷烟,甲企业在销售卷烟时,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在计算卷烟的消费税时,烟丝已经缴纳的60万元消费税准予抵扣)(7)受托方乙企业提供加工劳务,应缴纳增值税,但代收代缴的60万元的消费税不属于价外费用,销项税=40×17%=6.80(万元)。

3、进口环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关税、进口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 (二)特殊规定 1、零售环节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纳税。 【案例】甲商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零售金银首饰;(1)甲商场应缴纳增值税,按其“实际收取”的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2)甲商场应缴纳消费税。 2、批发环节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的“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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