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 文不及时整改的; (三)无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无针对性、操作性,专项施工方案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或专项方案未经技术负责人审签的; (四)发生第十条 规定的情况之一的; (五)累计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临时性摘牌三次以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每年的具体申报和评审要求,另行发文布置。 第二十七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专业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评选和推荐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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