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建设而进行推填土地平整的,按照建设用地认定并变更;对非建设用途的临时占用,不进行变更,维持原地类。
(3)对在二次调查及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未被部确认的“批而未用”土地,在2011年动工建设的,一律纳入“本年未批先建”建设用地进行变更。
(4)对2010年部卫片执法检查中,查处的建设用地结果,应纳入2011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其中,对已补办用地手续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标注“本年批准本年建设”(B);对尚未拆除的违法用地,标注“本年未批先建”(W);对已经依法查处并拆除2010年度已经调查为建设用地的图斑,按原地类调查和变更;对已经依法查处并拆除的2010年度疑似新增建设用地的图斑,本年不变更。
(5)对于“边报边用”的建设用地,如2011年仍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无论是否为国家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项目,都应按照实地现状调查为建设用地,属性标注为“本年未批先建”(W)。
(6)对于实地已经建设的土地置换、增减挂钩等项目用地,如2011年仍未依法依规取得土地置换、增减挂钩等用地批准文件,应按照实地现状调查为建设用地,属性标注为“本年未批先建”(W)。
(7)人为撂荒的耕地、园地等农用地,不进行变更,维持原地类。
(8)因受洪水等自然灾害影响的耕地,当耕作层未被破坏时,不进行变更,维持原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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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已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不进行变更,维持原地类。
(四)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
按照数据库更新有关标准和要求,采用增量更新的方式,实现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变更、上报与更新。
1.数据库质量检查及更新方法。
(1)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利用地方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软件,按照数据库更新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对年度内发生变化图斑进行逐地块变更,形成2011年度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并生成2011年度增量数据及2011年度变更调查统计报表。
(2)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生成的增量数据、变更调查统计报表及其他相关数据导入国家统一下发的更新数据上报软件,结合2010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进行增量数据校核与质量检查,将检查记录、增量数据、统计报表及其他相关数据打包生成县级2011年度更新数据包,逐级更新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2.数据库质量检查及更新要求。
(1)县级调查数据库更新应以经国家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确认的2010年度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统计报表为基础。
(2)2011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2011年度增量数据与2011年度变更调查统计汇总报表三者之间应保持一致。变更调查统计报表表内与表间数据逻辑关系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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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汇总和上报。
利用数据库汇总功能,在更新后的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基础上,逐级汇总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形成各级2011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汇总结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审查确认,对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进行检查,并以县(市、区)为单位,将通过检查的省级变更调查成果上报国土资源部。
(六)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分析。
各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相关部门在分析“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汇总结果”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年度土地管理各项工作情况,开展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分析工作,对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及耕地保护、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违法用地等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与建议,编写县级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并将分析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相关部门在总结、归纳、分析县级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年度土地管理各项工作情况,开展省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分析工作,编写省级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并将分析报告上报国土资源部。
(七)变更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
国家组织,依据遥感影像对地方上报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开展地类一致性核查;利用综合监管平台,对各地上报的用地管理信息进行复核;按照数据库质量控制的标准和要求,对分县土地调查数据库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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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全面质量检查。并将地类一致性核查结果、用地管理信息复核结果、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结果下发地方。
(八)地方复核与数据库修改完善。
各地按照国家级地类一致性核查结果、用地管理信息复核结果、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结果,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方法,逐一核实确认疑问图斑的地类,如实填写《监测疑问图斑核查记录表》(见附录4),加盖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章。同时,按照国家下发的数据库质量检查意见,修改完善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地方复核后的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检查,检查通过后上报国土资源部。
1.监测疑问图斑复核。
(1)对于实地是新增建设用地的监测疑问图斑,应将该图斑变更为建设用地,并在《监测疑问图斑核查记录表》相应栏目中填写变更后的地类代码和是否修改情况。
(2)对于实地确实未建设的监测疑问图斑,在《监测疑问图斑核查记录表》相应栏目中填写复核后的地类代码和是否修改情况,并在“备注栏”简要说明不变更为建设用地的理由。对难以描述实地情况的,可提供实地照片和相关文件等材料。如果监测疑问图斑是合法的临时用地,应提供有效的临时用地批文;如果监测疑问图斑是已经拆除的违法用地,应提供市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如果监测疑问图斑是较大规模的设施农用地,应提供相关审批和证明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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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如果监测疑问图斑确实属于实地伪变化的,应详细具体说明伪变化类型。
监测疑问图斑复核完成后应由相应责任人签字,装订成册,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章。
2.B、PJ、W疑问图斑复核。
对于B、PJ、W的疑问图斑,地方要逐图斑进行核实,按2011年12月31日统一时点的实地现状更正变更调查上报数据,将复核结果填写在《“PJ”、“B”、“W”疑问图斑核查记录表》(见附录5),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章。
(1)对于实地确实建设的B、PJ、W监测疑问图斑,应在实地拍摄能反映实地建设进展的照片,并在相应的《“PJ”、“B”、“W”疑问图斑核查记录表》相应栏目中链接实地照片。
(2)对于实地未实质性建设的B监测疑问图斑,未实际施工的范围,其属性应标注“本年批而未用”(P)。
3.非建设用地流量流向异常复核。
地方按照国家下发的非建设用地数据流向、流量异常的变更地类进行逐图斑的实地核实,对实地地类未发生变化的必须更正,对实地地类确实发生变化的,应在《非建设用地变更疑问图斑核查记录表》(见附录6)中说明具体原因。对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的,必须提供实地照片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如:灾毁耕地,必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的受灾报告),装订成册,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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