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第十八章 合同法

例:2005年8月,家住沈阳市铁西区的许某在自家门缝中发现一张某超市促销宣传单。宣传单在醒目的位置上写着“该超市将于8月8日至8月18日期间举行多种商品的特价优惠活动”。该广告载明:“某品牌色拉油原价31.5元,特价26.9元,每桶优惠4.6元。”由于该超市离家较远,需要倒多趟车才能到达。于是,许某于8月16日乘车赶到该超市准备购买两桶优惠的色拉油。可正当许某兴冲冲赶到该超市时,却被告知每天只优惠40桶,并且当天的份额已经售完,但是许某手中的宣传单上并没有这样的规定。许某找到该超市的负责人理论,超市负责人答复就是这么规定的,来晚了就买不到了。许某许某在感到气愤之余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要求超市按照宣传单上的优惠价出售给自己两桶油并赔偿自己往返的交通费。

问题:许某能否要求超市按照宣传单上的优惠价出售给自己两桶油?为什么?许某能否要求超市赔偿自己往返的交通费?

例:甲公司同时向乙厂、丙厂发出两份电报,电报称:我公司需要河沙200吨,贵厂如有货,请于见电报之次日用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派员验货后购买。收到电报后,乙厂和丙厂分别向甲公司拍发了电报并提供了河沙型号、价格、数量。丙厂发报同时,用火车将200吨河沙发往甲公司所在地的车站。收到乙厂、丙厂的电报后,甲公司决定购买乙厂的河沙,派人验货签订了合同。丙厂的200吨河沙到达甲公司的铁路专用线后,丙厂代表找甲公司经理索要货款,甲公司称其已购买了乙厂的河沙,拒收丙厂的河沙。丙厂向法院起诉。 问:(1)甲公司向乙厂、丙厂拍发的电报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2)乙厂、丙厂向甲公司拍发的电报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3)甲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例:2004年7月15日,一东北买主与河北省龙县朱丈子乡江某协商购买1万公斤西瓜,单价每公斤0.9元。正当双方要达成协议时,江某邻村村民秦鹏前来也要买,并允诺价格要比东北买主高。于是江某终止了与东北人的买卖,答应卖给秦鹏。东北买主只好与另一西瓜种植大户李桂成交。东北买主走后,秦鹏借故推迟到明天再买。可第二天却不见秦鹏来。无奈,江某将1万公斤西瓜以平均每公斤0.75元卖出。后来江某得知,秦鹏受李桂指使,故意搅散江某与东北买主的买卖,李桂好与东北买主成交。于是江某向法院起诉了秦鹏。 答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与秦鹏订立西瓜买卖合同没有成立,其主要原因是秦鹏受他人指使,假借订立合同为名,故意搅黄即将成交的生意,应承担全部责任。法院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秦鹏赔偿江某经济损失。评析本案秦鹏的行为,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行为。

例:甲饭庄得附近的乙餐馆要转让,并获悉有名的丁快餐店愿意出价30万元购买乙餐馆以作快餐连锁店。甲饭庄根本没有购买乙餐馆的想法,但为了不让丁快餐店与其竞争,甲饭庄提出以更高的价格购买乙餐馆,并与乙餐馆进行长期谈判,当得知丁快餐店买了别处店堂作

快餐连锁店后,甲饭庄终止了与乙餐馆的谈判,并称不想购买乙餐馆。乙餐馆最后只能以25万元的价格转让。由于甲饭庄的恶意谈判,致使乙餐馆花费了与之谈判的费用1.2万元,以及5万元的价格损失。乙餐馆因此要求甲饭庄赔偿损失,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问:甲饭庄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乙餐馆要求甲饭庄赔偿6.2万元损失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甲饭庄的行为属于缔约过失。在本案中,甲饭庄假借购买乙餐馆而进行恶意磋商,损害了乙餐馆的利益,应视为存在缔约过失。乙餐馆要求甲饭庄赔偿6.2万元损失的请求应得到支持,依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因缔约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多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要约中,不得撤销的有(ABD )。 A.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 B. 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

C. 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但受约人尚未承诺的要约

D.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且已为履约做了准备的要约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或者承诺到达时间。(对 )

例:某时装商厦为促销商品,3月1日特在某晚报副刊上登载如下广告:“换季大甩卖。三件全新名牌皮大衣,每件价值约2000元,全部降价销售。本周六上午九时整,先来先买。”同月10日,该商厦又在同一报纸上刊载了如下广告:“一件新盟黑兔毛女大衣,大号,款式新颖,价值5000元。本周六上午九点,先来先买,只卖1200元。”个体户沈某在每一份广告之后的周六,都是第一个赶到该商厦的服装柜台,要求买下全部广告中所指的大衣,但是每一次都被拒绝了。第一次,商厦的理由是根据部门规定,这一广告是专门针对女士的,不卖给男士。第二次,商厦认为沈某已经知道部门规定,是明知故犯,且沈某购买后用于转手,不是最终消费。沈某向法院起诉商厦违约。

问: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商厦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答案:第一个合同不成立,第二个合同成立。因此,商厦对第二个合同构成违约。

例:甲企业向一公司发出采购100台电脑的要约,乙于9月1日即出承诺信件,9月8日寄到甲企业,时逢其总经理外出,9月9日总经理知息了该信件内容,于9月10日发传真告知已收到承诺。该承诺何时生效?(9月8日)

多选: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的有( ACD)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B.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 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D.受要约人已发出承诺的通知

例:要约是只能向特定的人发出的,邀请他们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错 )

例:甲乙双方口头约定购销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20万瓶劣质酒,货款为24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乙方须加贴名牌商标,以便甲方冒充名酒出售。在合同履行时,甲方借口手头紧,只付了15万元即提走了全部货物。乙方一再催讨无着,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如数支付拖欠的货款,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该购销合同是否有效?理由何在?其有效、无效应从何时开始? (2)双方各自返还财物给对方,是否可以?为什么? (3)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双方的经济责任?

答案:(1)该购销合同为无效合同。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劣质酒冒充名牌酒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应确认为无效合同。该合同无效,且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在本案处理时,不能采取各自返还对方财物的方法,因为双方订约时都属恶意,不仅违反了法律,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3)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当追缴20万瓶劣质酒和乙方的15万元以及甲方尚未支付的9万元货款。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例:甲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而不是可撤销合同。(对) (判断)

例:甲与乙订立合同后,乙以甲有欺诈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合同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该合同。下列有关被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单选) A、自合同订立时无效

B、自乙提出撤销请求时起无效

C、自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请求时起无效 D、自合同故人民法院撤销后无效

例:对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如果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错 )(判断)

例:某市土产公司业务员到福建某茶场收购茶叶。但该业务员对茶叶的等级知识不懂,以为茶叶级数越多,茶叶质量也就越高,遂提出购买价钱最高的5对3级茶叶。茶厂业务员暗笑对方草包,对业务员提出的茶叶级数越多质量越好的说法不置可否。双方签订合同,以相当于收购一级毛尖的价格订购了5吨三级茶叶。茶叶运回公司后,公司问明了情况,于是向茶厂提出退货,或按三级茶叶的价钱退还多收的货款。但茶场不同意,称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的,茶场无任何责任。土产公司遂向法院起诉,状告茶厂故意欺骗业务员,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赔偿损失。

问:本案中合同效力如何?土产公司能否对该合同效力主张权利?

答案:重大误解,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土产公司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撤销该合同。

例:2007年7月,某百货商场经理出具授权委托书,指派本单位采购员张某去外地某丝织厂订购200个床罩,张某到达该厂后看了货样, 同时又发现该厂还生产一种丝织窗帘,图案精美,价格比较适中,就想,如为商场订购一批回去,肯定好销。于是,张某私自在委托书上增写了“购窗帘”等字,与丝织厂正式签订了购买200个床罩(200元/个)和100/块窗帘(100元/块)的供货合同。同年8月10日,丝织厂依合同规定按时发来全部床罩和窗帘,并通知百货商场支付货款5万元(其中床罩款4万元,窗帘款1万元)。商场拒付货款,提出根本未指派张某去订购什么窗帘,对他自作主张签订的该合同,商场不负任何责任。丝织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1.该合同的有效性如何,为什么? 2.对该合同纠纷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多选: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ABD ) A.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B.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C.显失公平的合同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例:2003年8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总价款为50万元的挖掘机一台,规定甲公司送货上门,交货日期为2003年9月15日,当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10万元预付款,同时约定8月20日前付20万元,货到乙公司验收付款,运费由甲公司承担,如一方违约,要承担违约金20000元。签约后,乙公司于8月20日按时支付给甲公司20万元。甲公司用汽车将货物于9月14日运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并向乙公司提供了相关的质量证明。但由于乙公司未能筹集到20万元的尾款,货物始终未能卸车交付。甲公司等待数日后,于2003年9月24日带货离开乙公司,乙公司人员追至途中与其协商,但由于仍不能付足余款,甲公司将货物拉回。乙公司为此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返还预付款30万元,并偿付违约金。 问:甲公司是否违约?

答案:甲公司不违约。根据合同法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规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行使抗辩权是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合法行为,主要是为了对抗对方所提出的履行请求,并不构成违约,其与违约行为在性质上是有根本区别的。本案中,乙公司在约定的日期未能付款,甲公司等待数天后仍未能付款,甲公司据此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交货义务,是完全可以的。

例:范某准备出国旅游,根据报纸上登载的广告,与某旅行社协商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合同规定,2004年7月15日出发;范某应在6月底之前,支付旅游费10860元,7月10日前支付担保费4500元(按期返回退还)。范某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了旅游费10860元,同时提出是否可减免担保费,旅行社未同意;后又提出交支票抵押,旅行社予以认可。7月10日后,范某尚欠的担保费逾期未交,经旅行社多次催促,才于出发前的一天,交给旅行社一张4500元的支票做为担保费。次日上午,经银行检验,该支票系过期使用,不予兑现。旅行社因此取消了范某出国旅游的资格。范某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费用,而旅行社则认为范某未按约定交纳担保费,只同意扣除签证费和机票损失后退还余款。

例:2004年7月湖北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开发“名人景都”房地产商贸项目申请贷款。经调查,借款银行认为该项目地理位置等条件优越,预计房产开发成功后销售形势良好,决定给予该公司15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贷款。双方于2004年10月签订借款合同,根据工程进度约定:合同签订时发放贷款700万元,2005年5月发放贷款400万元,2005年8月发放贷款4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两年,以开发项目在建工程为抵押,项目建成后置换成房屋按揭形式并以按揭资金偿还开发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银行即按约发放第一笔贷款。 2005年2月由于公司自筹资金不足导致施工单位垫资过多,双方发生工程款支付纠纷,无法和解后施工单位撤离,房产项目搁置长达3个月之久。经贷款银行了解,该房地产公司还因其他投资纠纷可能涉及重大诉讼,当即下达书面通知书决定中止发放新的分期贷款额度。 问题:银行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

例:原告:南京旅游公司 被告:辉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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