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辉灯公司于05年10月24日、11月20日向华诚财务公司借款100万、200万,该两笔借款于06年1月24日、05年12月28日到期。因到期后均未归还本金,07年1月14日财务公司起诉要求归还,法院确认了财务公司对辉灯公司的债权。原告对华诚财务公司享有2,622,260债权。经协商及鼓楼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受让了财务公司对辉灯公司的债权2,622,206元,双方办理了债权转让手续,依法告知了辉灯公司。但辉灯公司不履行债务,原告发现辉灯公司购买了南京万厦大楼607.99平方米的房产,但以辉灯公司董事长王某儿子的名义登记领取了产权证。06年左右先后为王某儿子支付560万房款。原告还提出06年11月28日被告向王某儿子支付64万元,要求行使撤销权。

例:李某于2007年12月1日借给王某1万8千元,约定12月31日还钱。到期要求王某还钱,王某说自己借给了表哥2万元,现手头无钱可还,李某无奈只好催促王某赶快将其2万元债权及早回收以便偿还自己的钱。后李某打听到王某这笔钱是一年半前借的,本应在2007年12月1日还钱,但王某在外面说反正这笔钱还回来了,大部分也要给李某,肥水不流外人田,自己的表哥不会赖帐的。因此,王某根本没有去要钱。李某得知非常生气,认为如果要回那2万元钱,自己的钱就有的还了。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王某表哥将欠王某款中的1万8千元来给自己。问请求能还成立?

例: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2.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费用由谁承担?

答案: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贷款。

花费的3000元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73条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例: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错 ) (判断)

例:合同约定由债务人甲向第三人乙履行交货义务甲在所交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错)。(判断)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西服价款总值为9万元,甲公司于8月1日前向乙公司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余款于10月15日在乙公司交付西服后2日内一次付清。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按事同约定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10月15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西服。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是(B )。 (单选)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后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撤销权

例:债权人甲认为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其债权给自己造成损害,欲提起代位诉讼、下列各项债权中,不得提起代位诉讼的有(ABCD)。(选) A、安置费给付请求权 B、劳动报酬请求权 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D、因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债权人认为对自己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ABD )。 (多选) A.放弃到期债权 B.无偿转让财产 C.拍卖优良资产

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例:2000年8月21日,买方与卖方签订一份购销纺织机械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供给买方某型号的纺织机械50台,每台售价10万元,共计500万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月底,买方应将货款于2000年11月20日钱交给卖方在其本地的开户银行。合同订立后不久,买方从当年11月4日的一张报纸上看到一篇报道,得知卖方已濒临破产。考虑到如果再付款给卖方,必然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11月6日,买方向卖方付出拒付货款的通知,并告知其解除合同。

问:买方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案:不完全有法律依据。理由:该案属于买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买方应当通知卖方自己中止履行合同,如果卖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买方应当继续履行该合同,而不是直接解除合同。

例:A市甲厂因购买B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料,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则下列正确的有( BD)

A.A市为交货地 B.B市为交货地 C.A市为交款地 D.B市为交款地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6年10月签订一买卖钢材的合同,总价值13万元,并约定甲公司于2006年12月前交付货物,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2.5万元的定金。合同签订后,钢材价格急剧上涨,甲公司受利益驱动,虽经乙公司多次催促,直至合同履行期满仍未交货,于是,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返还定金。

问: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是否有效?乙公司可向甲公司请求返还多少金额? 答案:(1)甲、乙两公司约定的定金2.5万元合法有效。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总额的20%。在本案中,甲,乙两公司在签定买卖钢材的合同中约定定金为担保,且约定定金的金额为2.5万元,未超过主合同标的13万元的20%,故合法有效。 (2)乙公司可以请求甲返还5万元定金。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本 案中,甲公司收受乙公司定金2.5万元后,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乙公司定金5万元。

例:建筑公司向乙水泥厂支付了2万元定金,并约定了3万元的违约金。合同规定水泥厂应在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水泥运至甲建筑公司仓库。合同生效后,乙水泥厂又与丙运输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运输公司将100吨水泥运至甲建筑公司仓库。但是,由于丙运输公司违约,致使乙水泥厂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对甲建筑公司履行合同。于是,甲建筑公司要求乙水泥厂支付违约金3万元并要求其返还定金4万元。乙水泥厂则以丙运输公司违约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问:1、乙水泥厂拒绝承担责任的做法是否正确? 2、甲建筑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

答案: 1、不合法。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可见,本案中,由于丙的违约致使乙违约,乙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对甲的违约责任。 2、甲公司的要求不合法。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本案中,甲公司和乙水泥厂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在乙水泥厂违约的情况下,甲公司只能要求选择适用定金或违约金,而不能同时适用。

例:2007年1月8日,某市光明百货公司与富华家具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富华家具厂在2007年10月1日前,分二批供应光明百货公司家具经营部豪华沙发500套,货款总计40万元,并规定了沙发的样式和质量标准。合同中还规定了定金条款,由光

明百货公司交付富华家具厂10万元定金,并约定不履行的违约金比例为逾期部分货款的3%。合同订立后,光明百货公司支付10万元作为定金。第一批货已如期交付,第二批交货时间已过,不见富华家具厂交货。原来富华家具厂因人员有限,且又忙于履行与另外几家商场订立的家具购销合同,就没有履行同光明百货公司的沙发购销合同。光明百货公司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富华家具厂双倍返还其接受的定金共20万元,交纳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答案:1,应把主合同与定金合同区分开来。本案中的主合同是沙发购销合同,从合同是定金合同,光明百货公司和富华家具厂签订的沙发购销合同各方面都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应视为有效合同,购销合同为诺成合同,从双方签字、盖章时起已成立。因此,富华家具厂与百货公司的购销合同依法成立。

2,定金合同是实践性的合同,定金合同的有效成立,不仅需要有支付定金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有实际交付行为。本案中双方在合同的定金条款中约定了定金的数额为10万元。但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数额不高于总货款的20%,所以本案中定金最高限额为40*20%=8万元。10万元定金中的2万元应作为预付款。

3,本案违约责任由富华家具厂一方承担。因为:A 第一批沙发没有按时交货的过错在富华家具厂。B 富华家具厂未履行部分,光明百货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应予准许。理由如下: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和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第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第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第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本案例中并没有上述的除外情形,所以富华家具厂应当继续履行未履行部分。

例: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下列有关承担民事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C )(单选)

A.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B.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C.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D.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例: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 ) (判断)

例:在保证合同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对主合同价款进行了变更。如果这种变更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则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这种变更更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则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对) (判断) 例:2005年11月5日,吴明驾驶一小轿车到某商场购物,将车停放在一停车场内,并交付保管费20元。购物出来后,发现车辆不翼而飞,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三个月后公安机关未能破案。吴明遂与停车场交涉,要求停车场予以赔偿。停车场方面则认为,他们收取的只是停车费,无保管义务,因为停车场有声明:“车辆丢失、损坏、责任自负。”双方争执不下,吴明一纸诉状将停车场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明与停车场之间已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作为保管人的停车场在收取了寄存人吴明的车辆保管费后,就有义务保管好车辆,由于保管不善导致车辆丢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停车场的“车辆丢失、损坏,责任自负”的声明无效,遂判决停车场赔偿吴明人民币18.5万元。

答案:本案是一起因保管车辆而引起的纠纷案。停车场允许吴明将汽车停在停车场,并收取吴的20元保管费的行为,表明他们双方的保管关系已成立,而保管关系一旦成立,停车场就有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因停车场没有很好地履行其义务,致使车辆丢失,停车场理应负赔偿责任。停车场的“车辆丢失、损坏,责任自负”的声明应属于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停车场在这条声明里,明确免除了自己的全部责任,与保管人应履行的保管义务背道而驰,依照《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此声明应属无效的声明。所以,停车场应赔偿吴明的损失。 PS:破产法

例:2008年1月,某国有企业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企业破产时管理的财产和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

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评估变现价值如下: (1)第1号房屋价值300万元,全部用于对A银行债务抵押; (2)第2号房屋价值160万元,属于租用B企业房屋; (3)对外投资价值(含应得投资收益)140万元; (4)专利权评估作价70万元;

(5) 2007年12月1日破产企业主动放弃对某公司的债权100万元。 破产企业的财产中,哪些属于破产财产,金额为多少? 2.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情况如下:

(1)A银行对该破产企业发放3年贷款,本金200万元,年利率10%,到期应计利息共60万尚有1年到期。

(2)B公司拥有到期债权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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