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一、总则 1、 为了做好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规定的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9) (3)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9)
(5) 国家XX局、国家计委《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6)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7)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8)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9) 审计署《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10) 国防科工委《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3、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各建设项目从酝酿、决定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竣工结算审计、固定资产移交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 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要以项目为中心。
发展规划处负责项目立项阶段,包括项目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等方面资料的收集、整理;人防工程审批项目资料归档的组织协调工作; 工程项目部负责项目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资料的收集、整理; 负责项目过程预、决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资料的收集、整理; 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二、档案资料的管理
1、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2、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形成的属于建设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资料应按时整理、移交。
按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编制、收集、整理好建筑工程资料档案,按时移交。 前期策划部、财务处、审计处形成的属于建设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资料应按时整理、移交档案馆。
4、档案资料的汇总整理:
(1)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档案资料,交总包单位汇总、整理。竣工时由总包单位向工程项目部提交完整、准确的
项目档案资料。
(2)实行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竣工时由现场指挥机构向工程项目部提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资料。
(3)建设项目实行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各承包单位应收集、整理所承包工程的档案资料,交工程项目部汇总、整理,或由工程项目部委托一个承包单位汇总、整理,统一交给工程项目部。
5、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必须有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资料工作,并建立与工程档案资料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施工过程中要能保证资料安全的库房和设备。
6、凡有引进技术或引进设备的建设项目,要做好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的图纸、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无论通过何种渠道得到的与引进技术或引进设备有关的档案资料,均应交档案部门统一管理。档案部门要加强提供利用手段和措施,保证使用。
7、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字迹清楚,图面整洁,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
8、对超过保管期限的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材料必须进行鉴定,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登记造册后方可处理,保密的档案材料应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9、设计建设大中型建设项目时,应设计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档案资料库房,并为档案资料保管和提供利用配置必要的设备,其费用列入工程总概算。
三、工程项目部资料管理的要求
1、工程项目部管理的资料档案分为两类,一类是建筑工程技术资料,另一类是公司内有关部门的管理文件、工程项目部形成的非工程技术类资料。本办法只涉及工程项目部管理的第一类资料。
2、项目参建各方要充分重视工程建设的资料档案工作。项目施工阶段的施工、监理单位都要建立相应的档案形成、积累、归档机制,将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工程预验收阶段,工程项目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管理办法,组织对工程资料的全面检查;凡资料检查不满足本规定的工程,不得进入正式竣工验收阶段。 3、用户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使建筑工程的功能或投资发生较大变化的,必须取得用户单位主管部门、前期规划部签署的确认文件,工程项目部方可同意对其发生变更,工程项目部和施工方应将确认文件作为用户变更的依据资料存档。
由于上述变更使工程投资超出概算的,前期规划部负责调整计划,工程项目部须将调整后的计划归档管理。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工程项目部必须向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档案馆接收的工程档案必须是原件,其它单位可以保存复制件或复印件。有关单位归档的复制、复印件应由档案馆与原件校对、签章,并加盖证明专用章,效力与原件等同。 5、全面、完整是建筑工程资料收集的基本原则。 资料收集的范围不能局限于建筑工程主体本身,相关配套工程、室外工程及工程建设前期发生的项目都必须形成翔实完整的记录资料。
从投资角度来看,凡在本工程列支的项目都必须形成相应的档案记录资料。 现将建筑工程资料按九个方面进行分类:
(1) 立项、可研、初设及其批复、建设计划; (2) 前期资料; (3) 合同文件;
(4) 施工单位内业资料(含竣工图); (5) 监理资料;
(6) 竣工结算用技术资料汇总; (7) 竣工验收文件;
(8) 工程投资控制资料汇总及统计分析资料; (9) 竣工档案。 6、资料收集整理的具体要求
(1) 立项、可研、初设及其批复、建设计划
此属项目立项阶段的资料收集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立项批文、可研报告及审批意见;可能的初步设计及其审批意见;建设计划。 项目建议书和立项批文由前期规划部完成。 本条由工程项目部配合前期规划部完成。申报、批复及建设计划的取得由前期规划部完成。
(2) 前期资料
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消防、环保、人防、交通、园林、市政、文物、卫生等)批准文件、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合格单、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等。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取得的工程前期文件材料,其原件应立即交给公司资料员存档。如果办理其它工程前期手续需要使用,或者工程项目部在编制竣工文件时需要使用前期资料等情况,可到资料员处借用、复印。 (3) 合同文件 基建处管理的合同分类为:
①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四大合同; ② 各类分包合同;
③ 甲供材料、设备合同。
合同签订后,交办公室管理;其中办公室将合同复印两份,工程项目部甲方代表和现场监理各一份,以便监督合同执行。
(4) 施工单位内业资料(含竣工图) 施工单位不仅仅指大包单位。在大包施工合同外的其他施工队伍,包括可能发生分包的基础、消防、装饰等队伍,还有室外工程所涉及的施工队伍等等,都在本条所指的施工单位范畴;
内业资料分专业由监理进行一审,甲方代表二审,需要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审核的,报建设单位审核,审核后由施工单位交基建处资料员保管。 GB/T50326-2019《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第16.3.4条规定了工程竣工资料的分类及组卷方式。
施工单位内业资料共四大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第二部分: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第三部分:工程检验评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