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分析解析

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位于环太平洋地震带且处于四大板块接触带的日本,是闻名世界的地震多发国。虽然陆地面积不及世界的0.3%,但约有10%的世界地震是在日本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日本年均有感地震达1000次以上。一次次的地震使日本积累并不断完善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和应对补偿机制,在应对地震灾害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日本地震保险的产生背景及特点 (一)产生背景。1944—1945年,根据《战时特殊损失保险法》,日本实施过国家地震保险。1966年5月,日本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地震保险法》问世,标志着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经营的地震保险制度产生。1964年新泻地区7.5级地震促成了这一法律的出台。该法明确了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受灾地区民众的生活稳定,对遭受地震灾害的民用住宅和家庭财产予以特别保护”,并规定了地震保险对象、费率、承保和再保险等方式,明确了对遭受全部损失的

承保对象进行赔偿,是规范日本地震保险运营的基本法。1980年,日本对地震保险制度作出修改,增加了对半损也进行赔偿的内容。1991年,日本再次修改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了地震损失赔偿范围。1995年,日本阪神发生里氏7.2级地震,许多受害者都得到了地震保险赔偿,是日本历史上最大的一次保险赔偿。但这次保险赔付也暴露出日本原有地震保险制度的不足,如建筑物和家庭财产保险限额过低,保险金支付比例不合理等。因此,1996年日本出台了新的地震保险制度。新制度将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分开,并采取不同的保险政策。

(二)特点。一是地震保险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在日本,《地震保险法》、《阪神、淡路大地震处置特别财政援助与资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散见于各种普通法律中的针对地震灾害的专门性规定,共同构成了日趋完善、细致且可操作的地震保险相关法律体系。这些地震保险制度有利于日本高效应对地震灾害,并在地震发生后,获得国家救济

和商业经济补偿。二是产品因承保对象不同而不同。企业财产地震损失完全由商业保险承保,政府不参与,与一般商业保险没有根本区别。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损失由JER(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Japan Earthquake Reinsurance Company,以下简称JER)、商业保险公司、政府共同承担,以“不盈利不强制”为原则。政府和保险公司对家庭财产损失进行比例赔偿,既保障了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大幅度地降低了保险费率,也避免了政府包办带来的财政负担、资金补偿效率低等问题,扩大了地震保险覆盖面。这种共同分担模式能够有效激励各参与主体做好震前防御、震后自救,并在生活救助、定损理赔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二、日本地震保险产品简述 (一)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日本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见表1)作为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出售,不能单独投保。其自动附加于居住用建筑物、家庭财产的保单之中,由于地震保险金额相对较高,且地震风险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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