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

年休假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锦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10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原人事部令第9号),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切实维护好广大干部职工的休假权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重要性。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国家以法规的形式确立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生活、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站在以人为本、维护职工权益、顺应群众期盼的政治高度,认真贯彻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休假,以实际行动带动和支持休假制度的落实。 1 / 2

二、工作人员工作年限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

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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