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 上海教育督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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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办〔2017〕7号)要求,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市、区、街镇三级政府职能部门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促进各级各类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

二、 推进原则

1.分类监管原则。强化各级政府的教育监管职责,对市示范园、三级以上幼儿园、学前看护点等不同类别幼儿园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2.统筹优化原则。强化区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组织实施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中的主体作用,鼓励各区积极探索幼儿园办园水平发展性督导与办学等级评估工作的有机整合,提高监管效益。

3.注重实效原则。强化督导评估结果使用,为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提供指导和帮助,为政府教育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三、 进度安排

1.加强对学前儿童看护点的监管。建立健全区政府统筹领

导,区教育行政、督导部门开展业务指导,各街镇会同卫生、公安等部门对学前儿童看护点的定期检查制度。根据2010年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教委、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的《关于加强本市郊区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2011年市教委、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食药监局联合印发的《上海市郊区学前儿童看护点安全管理工作基本要求》,2017年底完成对辖区内所有学前儿童看护点的检查,坚决取缔硬件不达标、管理不规范的学前看护点。

2.规范对民办三级园的监管,建立对民办三级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制度。各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要求,以3-5年为一个督导周期,围绕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内部管理等五个方面对民办三级园实施办园行为督导评估。2017年底完成第一轮督导评估工作。

3.完善对二级及以上幼儿园的监管,建立健全区域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幼儿园发展性督导评价制度。各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根据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和《上海市关于深化和完善“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在《上海市幼儿园办园水平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框架基础上,结合区域实际,不断完善和创新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工作,以3-5年为一个督导周期,对辖区内二级及以上幼儿园开展办园水平发展性督导评价。

4.优化对上海市示范幼儿园的监管,完善市示范园的准入、审核和退出机制,建立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教育督导部门共同参与的评估认定制度。根据《上海市示范幼儿园标准》,通过评估认定,对一些管理规范、保教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幼儿园授予“上海市示范幼儿园”称号。对已认定的市示范园,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审验,审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上海市示范幼儿园”称号。

四、保障机制

1.建立幼儿园办园行为监测机制。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幼儿园办园基本情况的年度监测,并将年度监测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对各区幼儿园督导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对有关区的工作进行抽查。

2.建立督导结果有效使用制度。各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幼儿园办学行为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对幼儿园等级评价、绩效考核、干部问责和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各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向社会公布幼儿园办学行为督导评估结果,定期发布幼儿园督导评估报告。

3.建立督导整改落实跟踪制度。各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督导抽查意见书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要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组织跟踪督查组进行随访督查,确保所有幼儿园规范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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