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行为检查表

施工单位质量行为检查表

编号:1.3 序检查环节 检查内容和方法 号 受检单位: 无资质。 1 施工单位资质 1.查资质。 2.查合同。 《质量条例》第25条 资质不满足要求。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处罚办法》第12条 《质量条例》第61条 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质量条例》第60条 予以取缔,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 检查依据 情形(常见问题) 检查结果 问题描述 (备注) 定 性 处罚依据 处 理 项目名称(标段、工点): 现场管理单位与合同承包单位不一致。 2 转包 1.查合同,查明总承包单位与实施单位是否一致。 2.查分包合同,将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对照,确认是否以分包名义将项目肢解。《质量条例》3.查现场管理机构第25条 及人员隶属关系。 4.查主要建筑材料及构配件的购买手续。 5.查各种费用支付手续。 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 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施工总承包的单位或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 《质量条例》第62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1%的罚款。 第1页,共3页

序检查环节 检查内容和方法 号 检查依据 情形(常见问题) 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肢解或变相地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1.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单位的。 检查结果 问题描述 (备注) 定 性 处罚依据 处 理 3 违法分包 1.查合同中是否有分包约定。 2.查建设单位同意分包手续。 3.查分包单位资质及安全生产单位许可证。 4.查现场管理人员隶属关系。 5.主体工程施工单位。 6.查劳务作业费、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等的支付。 《质量条例》第25条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未配备或不符合资格要求。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 《质量条例》第62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1%的罚款。 4 质量管理体系 1.查质量管理制度、机构。 2.查岗位质量责任。 《质量条例》3.查项目经理、技术第26条 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配备、资格。 责令改正。 分包质量责任 1.查分包合同。 《质量条例》第27条 分包合同未明确约定质量责任。 5 责令改正。 第2页,共3页

序检查环节 检查内容和方法 号 6 1.对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查工程实体。 2.现场实体检测。 检查依据 情形(常见问题) 实体外形尺寸与图纸不符。 隐蔽工程与图纸不符。 施工方案与设计不符。 检查结果 问题描述 (备注) 定 性 处罚依据 处 理 按图施工 《质量条例》第28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 《质量条例》第64条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 7 8 建筑材料、构配件、设1.查进场检验记录。 备和商品2.不合格品处置记混凝土进录。 场质量验收检验 1.查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 质量检验2.查工序验收及隐验收制度 蔽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现场取样检测 1.查取样制度及过程记录。 2.检测机构资质。 《质量条例》第29条 《安管条例》第13条 检验记录不全。 没有按规定批次进行抽检。 检验制度不全或没有执行;工序管理制度不全或没有执行;隐蔽工程检查制度不全或未按规定执行。 取样检测制度不全,缺乏记录或记录过程不规范;检测机构资质不符合规定。 教育培训制度不健全;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上岗作业;教育培训或考核资料不全。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条例》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第65条 验。 责令改正,处10-20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质量条例》第30条 9 《质量条例》第31条 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质量条例》第65条 责令改正,处10-20万元的罚款。 10 职工教育培训 1.查教育培训制度。《质量条例》2.查在岗人员教育第33条 培训或考核资料。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造成《强标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第18条 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11 强制性标准执行 对比强制性标准抽查抽检实体质量。 《强标规定》 发现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第18条 性标准的情况。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检查人: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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