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卫生局拟定的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卫生局拟定的关于加强医疗

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布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10 【实施日期】2011.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卫生局拟定的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意见(试

行)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现将区卫生局拟定的《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意见(试行)

为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建立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医疗卫 1 / 2

生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 》、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设置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从我区医疗服务供需实际出发,科学调控医疗机构的发展规模,保证全区人民公平、合理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二)整体效益原则。符合我区卫生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互协调和有序竞争的医疗服务格局。

(三)可及性原则。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方便群众就医。 (四)分级原则。明确各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

(五)中西医并重原则。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六)鼓励社会办医原则。制定扶持政策,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境外资本举办有关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二、设置要求

(一)加快建设和发展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根据塘沽、汉沽、大港和开发区、保税区现有医疗机构布局,结合滨海高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东疆保税港区、滨海旅游区、中心商务区、临港经济区、中心渔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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