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医院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一、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生部《国家基本药物临床使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品,同时需符合一品两规的原则,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所选药品种数必须超过医院药品品种总数的35%,使用金额必须超过药品总使用金额的30%。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增加规定数量有自选药物,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药品总使用金额的70%。

第三条:对于国家和省动态调整新增补基本药物品种和临床新需求的再次新增品种,在满足一品两规的情况下,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我院基本药物使用品种及数量达标情况和医院及科室合理用药情况提出意见,交主管业务院长批准执行。 第四条:药剂科要定期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条:基本药物保管、购进、不良反应的监督管理应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第六条:属于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实行处方点评制度,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相关专家,定期对基本药物处方和处方调剂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统计分析。定期公布不合理处方与药品调剂以及超常预警,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定期通报各临床科室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基本药物用药品种比和用药金额比,对使用比例不达标的科室和严重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通报批评,并由业务院长对医师和科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第八条:药剂科加强药事行政管理,要完善医师处方、药师调剂监督检查和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定期组织对临床医师、药师进行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相关知识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第九条:医师和药师要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具和调剂所需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义务。患者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信息,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基本药物权利。

第十条:加强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一条: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情况列入科室绩效考核范围,并对不达标科室进行相应的处罚。科室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基本药物品种数比例未达标的,每低1%扣减科室绩效200元人民币;使用金额比例为达标的,每低1%扣减科室绩效300元人民币由于特性情况或特殊病人等因素影响为达标者,结合处方点评酌情扣减。 第十二条:执业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或职务。 (一)故意不使用基本药物;

(二)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 相关要求开具处方的;

(三)不能正确引导患者接受基本药物治疗,故意制造医患矛盾和纠纷的。 第十三条 :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两年内晋升职称、职务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或者予以解聘。 (一)不按规定执行基本药物价格的; (二)不按规定如实统计药品使用情况的;

(三)不按规定认真查验申购药品的入库、出库,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没有及时报告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急诊药房值班制度

一、药房在非办公时间、节假日,均设值班。

二、值班员应由药师以上职称并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的药学人员轮流担任。 三、值班人员守则:

1、值班人员应按时到位接班,不迟到早退,不做私活及有碍抢救病人的活动。 2、值班时间不许饮酒,不得擅离职守,临时离开时应有人代理。

3、值班人员严禁将亲属朋友带入药房。除值班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值班室留宿。 4、遇到紧急情况不能处理时,应迅速与有关人员联系或请示领导解决。 5、值班员应将每日工作情况,发生的问题和待办事项详细记录在值班日记上,于

下班前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 四、值班员的任务:

1、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负责急诊处方和新入院病人处方的调配工作,保证配发药品质量合格。

2、负责对贵重药品及特殊管理药品进行登记、核对、清点后进行交接班。 3、负责处理和传达有关业务。 4、接受上级临时指派任务。

5、负责调配室的清洁卫生和监督药房安全工作。

三、南华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1、申购与计划

药学部代表医院向卫生行政主管提供有效证件和相关资料,负责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并根据医院临床需要制定年度购买计划备案。凭印鉴卡到指点的医药公司购买药品。购买的药品由医药公司送货上门,医院不得自行提货。货到即刻双人验收,验收到药品最小包装,并做好完整的进货记录,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2、处方权限

具有我院授予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方可在本院按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3、使用规定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应严格执行国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1)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上述相关资料交医院门诊办统一保管。

(2)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A、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原件;B、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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