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发改投资[2011]119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9.22 【实施日期】2011.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9月22日以粤发改投资〔2011〕1192号发布 自发

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建设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8〕2959号)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1 / 3

第二条 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省级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适

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省级政府资金包括: (一)省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 (二)省级财政基金预算资金; (三)省级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省级政府资金。

省级政府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是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选择部分项目,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针对差距寻找原因,总结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为以后的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提供依据,以不断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改善政府投资效益。

第四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决策过程评价、建设过程评价、竣工验收评价、运行情况评价、实施效果评价、目标和可持续性评价、后评价结论和经验教训总结等。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包括确定后评价项目名单,制订项目后评价工作计划,选择工程咨询机构承担后评价任务,建立后评价成果反 2 / 3

馈机制等。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业项目后评价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时提交项目自评报告并进行初审。

第二章 后评价工作程序

第七条 后评价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省发展改革部门在开展后评价工作时,根据项目选择条件,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制定项目后评价工作计划,印发给项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八条 后评价项目以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为主,并主要从以下项目中选择: (一)使用省级政府资金额度在5000万元及以上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及以上的项目;

(二)建设过程中设计方案、投资概算等发生重大调整的项目; (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 (四)省政府要求进行后评价的项目。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后评价工作计划下达2个月内,向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自评报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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